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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决和选举方式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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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2 09:55
导读: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选举在即,回顾以往一些地方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与选举方式上的不规范,直接影响了表决和选举制度的实行,妨碍了民主法制建设,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换届选举在即,回顾以往一些地方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与选举方式上的不规范,直接影响了表决和选举制度的实行,妨碍了民主法制建设,损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形象。本文作者认为,对此必须加以匡正,努力实行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表决和选举方式。

    何谓表决和选举方式?在我国表决是人大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提交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等重要事项,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志的行为。选举是人大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行为。上述行为都行使了公民或代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权或选举权。为保证选举的正确实行,国家制定了选举法,它是公民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选举权,一般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活动。广义的选举权内容比较广泛,不但包括代议机关的选举制度,还包括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的活动。

    在我国的民主政治生活中进行表决或选举,一般有四种方式:

    一是鼓掌通过。这是一种比较“原始”或初级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在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一些重要事项上采取这种方式就值得商榷。首先鼓掌通过这种表决或选举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从现行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行拟定的议事规则来看,所规定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均无鼓掌通过这一表决方式和选举的规定。其次,鼓掌通过的方式貌似民主,实质违背民主。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和与会代表的意愿。而把鼓掌通过作为一种表决和选举方式,既不规范,也不严肃,不能真正体现和反映人大代表的意见。这种落后的、不民主的、不规范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应该予以摒弃。

    二是举手表决。这是一种被默认和较为普遍运用的表决和选举方式。但是多年的实践检验,这并非是一种最佳的表决与选举方式。虽然这种方式比鼓掌表决有所进步,但其弊病也是不少的,其一,由于现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还未达到“公而忘私”的高境界,对某一事项或某一人选在举手表决时,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想法或意见,但由于是公开举手表决,便会影响真实意图的表达。加之人们有一种从众和怕得罪人的心理,不愿在公开场合下,在公众面前表达不同意见,因此,往往就一边倒、一风吹、随大流,不情愿、甚至违心地举了手。其二有的会议组织者有一种错误心理,认为举手通过省事、方便、快捷,又能保证多数通过,认为只要能顺利通过就是胜利,就是圆满成功;如果有“杂音”,没有保持一致,就是失误,甚至是失败。这是表决和选举过程的一个误区,是一个较长时间没有解决的问题。事实表明,在人大会议上对某项决议、决定或选举事项通过或没通过都是正常现象,都是民主和民意的体现,不足以大惊小怪。举手表决是一种看似民主,实际上是落后于时代要求的、不甚民主的表决与选举方式,它与鼓掌通过是“异曲同工”,没有什么两样。人大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的通过决议、决定及人选事项中,还是尽量少用或不用这种方式为佳。

    三、无记名投票(简称票决)。这是被法律确认并被广泛采用的表决和选举方式。在我国,无记名投票表决和选举,有一个发生和不断发展的过程,我国先后对选举法进行过三次修改,使具有中国特色的、作为我国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主表决和选举制度得以坚持和完善,这也是选举制度六项原则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的好处就在于代表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能比较真实地体现民主与法制的本色。

    然而在个别地方以“长官意志”左右代表的选举意志,为让候选人顺利高票通过,在选举办法中做出违背常理的规定,如选举按等额进行,代表同意选票上候选人的,在选票上可不划任何符号;不同意选票上候选人的,在选票上可不划任何符号;不同意选票上候选人的,可在选票符号栏内划“×”;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弃权的划“√”。由于在选举时工作人员又分选区站立,无形中使得有不同意见的代表不能或不敢动笔,因为谁要动笔肯定是不同意或弃权,这样无形中就改变了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原则与初衷,使代表的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得不到实现,使民主表决和选举异化,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可取,起码不够规范。

    四是按键表决(简称键决)。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大的表决和选举方式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向现代化迈进。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如广东、山西、陕西、辽宁等一些省和省辖市不仅在常委会会议上,而且在人大会议上都专门安装了电子表决器,代替了传统的填写选票投票的方式,这是对表决和选举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是表决和选举的民主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最大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进展,是各级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长期意愿。

    上述四种表决与选举方式,是不断提高、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为表决和选举方式的不断创新而高兴。

    在我国,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民主表决和选举方式已成为一种制度,它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要以极其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表决和选举方式的改进与完善。

    首先,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宪法原则,我国政权必须采取全体人民参加的形式。但是,在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的国度里,全体人民直接参加政权机关是不现实的。解决这一矛盾唯一办法就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选举的过程,就是人民授权的过程。因此,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石。同时,选举制度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有四大职权,而选举任免权则是人大四权之一,不论从人大制度看,还是从人大本身看,选举制度都是人大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不断改革和完善表决和选举制度,使其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page]

    其次,它是体现民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发挥民主表决和民主选举的作用,就要坚持表决和选举制度,依法实现民主、规范的表决和选举方式。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大事,从而实现当家作主。在现代社会里,世界所有国家的民主政治主要是代议制民主。代议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而表决和选举制度是它的基础和基本标志。没有表决和选举制度,就不会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表决和选举,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

    再次,它是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政权机关必须合法,即政权机关的产生与存在,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承认。政权机关取得人民的同意和承认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二是由选民举行议会,再由议会选举政权机关。在我国,是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权机关。我国各级政权机关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都是人民通过选举制度进行授权,才使得政权机关具有合法性。正因如此,我国的行政、审判、检察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都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他们的工作报告及重大事项要人大代表表决通过,而人民代表大会又必须向人民负责。

    第四,它是促进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组成人员不断优化的重要保证。人民对政权机关的最起码要求是勤政廉政。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上行使表决和选举权,对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鉴别、评价、挑选,使贤能者上任、勤廉者留任、平庸无能者卸任,使政权机关的工作更加廉洁高效。按照我国的选举制度,人大和“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若违背人民意志,以权谋私,人民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质询,直至撤销、罢免其职务,从而收回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力。

    第五,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我国的表决和选举制度的民主实质,重要的一条,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国的表决与选举制度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是按多数人意志办事,我国实行民主表决和选举的要求和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一人一票”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表决和选举中违背这个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就变得徒有虚名。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特别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这是在不断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的程度作出的一项重要规定,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工作如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当然也应如此。(来源:江西《时代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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