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程序

2019-05-02 09: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宪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宪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程序包括:(1)制定选举办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进行选举之前,应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依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制定。选举办法须经本次人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程序包括:(1)制定选举办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进行选举之前,应通过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依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制定。选举办法须经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它是指导和规范本次大会选举活动,保障人大代表民主权利的重要文件。由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选举任务、对象不同,因而制定的选举办法的内容也不同。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而言,选举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确定对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定本次会议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职务;规定各项职务的应选人数和差额数;规定各项职务候选人的产生办法;规定各项选举的表决方式;对印制选票和选举次数作出规定;对选举活动和投票活动作出具体说明;对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以及计票人作出规定;对监票、计票办法作出规定;对宣布选举结果作出规定。(2)提出候选人。法律规定,候选人提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党联合向大会主席团推荐。因此,同级党委在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再以大会主席团名义提出候选人名单。另一种是由代表联名提出,代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数量联名提出候选人。同时法律还规定,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人的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5至1/10进行差额选举。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在规定的差额幅度内,均应列入候选人名单草案。如果提名候选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差额幅度,则应交全体代表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3)介绍、讨论、酝酿候选人。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草案应一并提交大会酝酿讨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在酝酿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大会主席团议决,不得随意改动、变更候选人名单草案。大会主席团还要做好候选人的介绍工作,为代表酝酿候选人提供必要的材料。介绍人选要坚持平等和实事求是的原则。(4)投票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进行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还可以另选他人。在法定应选名额内,候选人以得到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得票过半数者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较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过半数者不足应选人数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否定或者变更选举结果。(5)公布。投票结束后,应当场清点票数并公布清点结果。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计票结束,大会主席团向全体代表正式宣布选举结果,并书面公布。(6)颁发当选证书。有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结束后,举行颁发当选证书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向当选人员颁发当选证书。有的地方还向当选人员提出要求和希望,这种做法对于强化当选人员公仆观念,激励鞭策他们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一定作用。[page]

宪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117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宪法律师团,我在宪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