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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的罢免权利不容侵犯

2019-05-02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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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9月21日《法制日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64人联名申请罢免区人大代表一事再起波澜。《法制日报》记者今日(9月20日)获悉,杭州喜得宝公司已向法院提交

  据9月21日《法制日报》报道:“备受关注的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64人联名申请罢免区人大代表一事再起波澜。《法制日报》记者今日(9月20日)获悉,杭州喜得宝公司已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罢免一事的发起人张建中。”笔者认为,不管法院是否接到诉状,要起诉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的消息一出,喜得宝公司的做法已经妨害选民自由行使罢免权,侵犯了选民的罢免权利,涉嫌破坏选举犯罪。

  选民有权提出对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选民有权提出对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选民的神圣权利,是谁也无权剥夺的。

  9月20日,杭州喜得宝公司放出“已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罢免一事的发起人张建中”的消息。笔者认为,不管法院是否接到诉状,要起诉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的消息一出,就是对8月2日第一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杭州市下城区61名选民和8月17日第二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杭州市下城区64名选民的威胁和压制。喜得宝公司起诉的还是在进行罢免中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虽然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于8月20日驳回下城区64名选民提出的罢免该区人大代表赵之毅的罢免要求。笔者8月23日在《人大常委会无权驳回选民提出对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一文中指出,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驳回下城区64名选民提出的罢免该区人大代表赵之毅的罢免要求的做法于法无据,是无效的!只要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没有撤回罢免要求,罢免就没有结束。另据9月22日《南风窗》2010年20期《选民挑战企业家人大代表》一文报道,9月16日,杭州市下城区75名选民第三次提出了罢免区人大代表赵之毅的罢免要求。喜得宝公司要起诉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的消息,是在获悉9月16日杭州市下城区75名选民第三次提出罢免要求之后(9月20日)放出的,很显然,也是在对9月16日第三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杭州市下城区75名选民的威胁和施压。喜得宝公司的做法已经妨害选民自由行使罢免权,侵犯了选民的罢免权利。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保护。侵犯选民的罢免权利,就是破坏选举。选举法第55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喜得宝公司起诉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的做法是对正在进行罢免中的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的威胁和压制,已经妨害选民自由行使罢免权,侵犯了选民的罢免权利,涉嫌破坏选举犯罪。根据选举法第55条规定,为保障选民的罢免权利,对侵犯选民罢免权利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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