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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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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8:53
导读: 哪些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

  哪些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如1979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

  国家的哪些重大事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这样一些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这些计划(规划)一旦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国务院必须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两项内容:审查和批准下一年度(或今后五年或十年)的计划和有关这个计划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关于上一年度(或前五年或十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后一项内容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新增加的职权。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已经批准了的计划得以贯彻落实。从1991年开始,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都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pag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和批准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从1954 年开始,宪法就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二是,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国家预算执行到年末,就需要根据执行结果编制国家决算。但由于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很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编制出来,所以1982年修改宪法时作出灵活规定,将原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的职权改为:审查和批准国家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常委会一般在每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

  增设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取消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通常先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批准。如1988年国务院提出建立海南省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批准成立海南省。国务院关于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也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宪法规定也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先后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且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大事,也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比较简单,一般在听取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由全体会议对这三个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报告就不同了。由于这两个报告专业性很强,审议程序相对复杂一些: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国家计委、财政部需就计划、预算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出汇报,由这些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二是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国家计委、财政部除了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外,还要将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 (草案)一并印发大会,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同时交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三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四是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page]

  审议上述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中央预算的过程,是全国人大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过程。由于相应的决议要提请全体代表表决、由过半数赞成票通过,所以这种监督的力度是很大的。

  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

  全国人大可对哪些人员提出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对以下人员提出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基本程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由提案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如果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其组成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page]

  当人大的职权质询和询问有区别吗?

  质询和询问都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属于议案的一种,一般是针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而询问只具有介绍、说明的性质,帮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不具有议案的性质。

  2、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的;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和为什么质询。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答复。在代表大会期间,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须是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询问的运作程序则简便、灵活多了,没有规定要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与否。一般采取随问随答的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代表个人即可以提出询问。对回答询问的人也没有严格要求,一般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即可。[page]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怎么回事?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产生。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该议案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临时性机构即告成立。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还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在调查工作中,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一切与调查的问题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者要承担如实提供必要材料的义务,不得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毁灭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相应的责任。提供材料的公民如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调查委员会应当给予保密,以保证被调查者能够大胆提供真实情况。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在结束调查工作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调查报告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调查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公正、合法,不仅对所调查的重大问题的查证情况要有客观的介绍,而且要有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对该特定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成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如果在大会会议期间调查工作尚未结束,需要在闭会期间继续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哪些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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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定的法律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些法律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各个领域。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大部分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括一大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以及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了促进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了一批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的法律。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还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

  近些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哪些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用法律来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因此,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是按照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按所有制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

  为了尽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并与国际市场相衔接的市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了一大批旨在整治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其中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证券法等法律。

  市场经济下的宏观调控,要求政府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因此,财政、计划、金融、投资诸方面的改革都需要相应的立法配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并对统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进行了修改。[page]

  在市场经济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本性手段之后,劳动力开发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建立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就更为迫切。劳动法的制定为我国建立起现代劳动法律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是我国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样开展立法工作的?

  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我国在立法工作中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制定法律时,严格按照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努力使制定的法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强调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也是立法的重点。对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经验及时用法律肯定下来。对应兴应革的重大事项,尽可能作出法律规范,力求用法律引导、保障和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3、坚持立法工作走群众路线。在起草法律过程中,实行立法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在审议法律案过程中,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一些重要的法律案还向社会公布,征求全民意见,1982年至1998年共有9项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

  4、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在制定法律特别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时,注意研究、比较国外有关的法律规定,从中汲取对我有用的东西。对其中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以及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则大胆地吸收和借鉴。

  5、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任期内立法的目标是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组织力量对这个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分清轻重缓急,安排立法任务。综合性法律一时制定不出来的,先制定单行法律。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重视对法律的修改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page]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工作监督。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近10年来,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议程。听取工作报告,有些是例行的,如每年6月的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前一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等。但大多数是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的。比如,1998年夏天,我国遇到了特大洪涝灾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当年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专门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抗洪抢险的报告。再如,针对审判、检察机关存在司法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汇报。此外,提出质询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一种手段。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书面向常委会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2、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并已形成制度,成为法律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有重点组织对几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由执法检查组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出反馈。这些年的实践表明,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样开展执法检查的?

  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的形式。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象是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容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方式是组织执法检查组,到各地去检查法律实施的情况,作为评价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的依据;目的是为了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具体做法是:[page]

  每年年初,对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都要事先作出安排,确定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内容、时间、组织和新闻报导等。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就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由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一般由一位副委员长牵头,依托一个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检查前,要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两高”的执法情况汇报。然后检查组分成若干小组,赴有关地方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对地方的检查相结合,自上而下的检查与地方自查相结合,事先安排的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在检查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等方式,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根据情况,还可召集有关部门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听取专题汇报。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执法检查报告都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要求他们在6个月内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并向常委会作出反馈。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怎样加强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

  对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通过审查和批准上年度中央决算、听取和审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来加强监督的。

  国家预算执行到年末,要根据执行结果编制国家决算。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而上一年的国家决算要到6月份后才能编制出来。于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就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项职权授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年6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都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中央决算的报告,以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

  1996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中央决算报告的同时,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 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此后,每年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要安排国家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对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途径,主要是听取和审议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执行中的部分调整方案。[page]

  1989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确定,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审议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委员们提出的询问,有关部门要作出认真的回答。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在编制预算时意想不到的变化,需要对预算作出调整。1982年宪法修改后,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哪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规定公民、法人、组织行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的文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面两类规范性文件:一是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是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上述规范性文件,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首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然后,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审查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这时才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page]

  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两部分:一是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包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外交部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人事任免权,即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除开会外,还做些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每两个月开一次会,在闭会期间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工作任务相当繁重。

  1、为常委会开会审议法律案做好充分准备。现在每次常委会都有大量法律案需要审议,其中相当数量是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专业性比较强。这就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闭会后,做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立法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能够熟悉和了解,以便在法律案的审议和表决中作出明确的决断。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员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就法律案的修改完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2、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当前,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少,但执法情况并不理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对几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督促有关执法机关严肃执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同时也是为了通过检查,逐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执法检查通常由一位副委员长带队,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参加。在听取汇报、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的基础上,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3、开展与外国议会的交往。全国人大与国外议会或议会国际组织的交往,是国家整体外交的一部分。通过“走出去,请进来”,让更多的外国朋友了解中国,了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向外国议会借鉴一些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

  4、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它们的活动是经常性的,主要是通过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作好准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有70%多的委员参加到了专门委员会中,他们要经常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page]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都有哪些职责?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具体有以下几项: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5 、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另外,民族委员会可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有哪些特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专门委员会,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需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1、专业性。各专门委员会都是按照专业分工原则组建的,其组成人员大多是熟悉本专门委员会业务的专家学者或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而且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为顾问。据统计,九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共210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79人,有高级技术职称的116人,从事各方面专业工作的专家学者47人。各专门委员会都有各自的专业优势,这就便于它们对有关议案分门别类地进行深入、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2、经常性。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则是经常的,在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闭会期间仍不间断地开展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个月举行一次,委员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一些涉及领域比较多的委员会,还设有若干专题研究小组,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活动。同时它们经常就本委员会范围内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派出调查组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它们还经常保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出席有关会议,掌握有关情况,并听取它们的有关工作汇报等,参与立法,协助监督。[page]

  可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大量工作,是由专门委员会承担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得力助手。

  哪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从目前情况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三大类:

  1、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国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一般都明确授权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内容、范围、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的特殊问题。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类授权立法的内容,一般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但由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涉及全国部分地区的特殊问题,故将这方面的立法权授予地方行使为宜。如1984年7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款规定:“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原则、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和实际需要而进行地方立法。这实际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并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都是在常委会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会来承担的。[page]

  哪些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上述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出。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进行差额选举。

  人大的职权哪些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产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常委会可以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page]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哪些特殊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殊权限是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享有同其他地方的政权机关同样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同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样的职责外,还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享有一些特殊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殊权限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性法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1985 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延边朝鲜自治州自治条例》,它是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并依法报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和备案的专门调整某一方面民族关系的单行法规。单行条例内容比较单一,涉及的范围比较窄。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具有鲜明民族特点和选举法变通规定,刑事诉讼法变通规定,婚姻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继承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能起什么作用?

  乡级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离广大人民群众最近、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page]

  1、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由于乡级政权离老百姓最近,所以,广大基层农民评价政府是否廉政,制定的政策是否正确,执法是否公正,是否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否为人民服务,主要是从乡镇政权的行为中得出结论。只有人们对乡级政权产生依赖感,整个国家政权才能稳固。由于乡镇人大在乡级政权中处于核心地位,它能否选出让人民满意的“公仆”,能否对这些公仆的行为进行监督,将直接决定国家政权的根基是否稳固。

  2、乡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是实现基层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根本途径,对于广大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切实的保障作用。中国的最大国情就是12亿人口有80%在农村,因此,推进广大农村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的途径,一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健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实行群众性自治;二是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使它成为集中民意并根据民意行使职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根本的途径。因为,一是群众性的自治是在很小的范围(村、街道)内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一般性问题。而对于涉及法律性、政策性的国家事务,无法作出决定,因此,群众性的自治需要得到人民代表机关的保障。二是只有人民代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国家事务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并且监督本级政府贯彻执行。比如,减轻农民负担依靠村民委员会无力解决,因为不少负担项目是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文件增加的,只有乡镇人大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决定,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3、人大是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主渠道,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对于保证国家活动的正确方向具有真实可靠的检验作用。全国近7万个乡镇的数百万人大代表与9亿多农民有着天然的、直接的、经常性的联系。可以说,乡镇人大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最深入、最真实的主渠道。国家活动方向是通过法律、政策来体现和调整的。每一部新的法律、每一项新的政策最终的目标是变为亿万人民群众的利益,这需要经过亿万人民的实践检验。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就可以为党和国家广开“言路”,吸取人民的集体智慧。

  4、乡镇人大是容纳、集中民意的法定场所,具有稳定大局的作用。国家管理是一项极其纷繁复杂的工作,事事时时处处都充满着矛盾。即使正确的政策,不同地区情况不同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还会因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人民群众对政策产生意见甚至不满情绪。这些问题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引起或带来社会矛盾和问题。人民群众有意见就要有说话的地方,正确的应当得到采纳,错误的要得到纠正,不满的情绪应该得到疏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场所。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可以避免那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在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变为“上交问题”的现象的经常发生,逐步在广大农村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如果9亿农民享受这样的民主生活,那么国家的安定团结从大局上就获得了稳定。[page]

  乡镇人大主席干些什么?

  乡镇人大主席的工作包括: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组织主席团成员做好主席团应做的各项工作;宣传宪法、法律、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各种活动,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指导和协助各选区依法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补选、增选的有关事项;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达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了解、督促本级政府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开展各种类型的调查研究活动,广泛收集信息,了解社情民意;做好召开本级下一次人大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做好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做好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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