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宪法适用诉讼程序原则

2014-09-26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宪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宪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公民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宪法救济请求,按照诉讼程度的惯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初步审查和立案。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受害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宪法救济机关提出请求,宪法救济机关在接到控诉后...

  公民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宪法救济请求,按照诉讼程度的惯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第一,初步审查和立案。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受害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宪法救济机关 提出请求,宪法救济机关在接到控诉后,先按照案件性、当事人资格、穷尽法律救济、 宪法控诉对象等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进入实质审查阶 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注:在德国,大约只有1%的宪法控诉能进入实质审查 阶段。对于退回的控诉,要附加理由。1963年和1985年分别通过法律,对明显无理的控 诉处以名义或者实际罚款。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17 9页。)

  第二,审理。实行开庭审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质证和辩论。关于举证责 任,通常采用双重基准原则:(1)考虑到表达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因此, 如果控诉的对象是规范表达自由的规范性文件,则假定该规范性文件违宪。在这一前提 下,举证责任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一方,由制定机关举证证明该规范性文件是合宪的 ,以推翻违宪之假定;如果制定者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履行充分的举证责任,则违宪假定 成立。(2)除表达自由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表示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 关的尊重,以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假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合宪,举证责任由控诉者一方 承担。控诉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规范性文件违宪,则假定成立,该规范性文件合宪; 如果控诉者一方举证证明了规范性文件违宪,则推翻假定。

  第三,裁判。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裁判相对比较简单,因为其诉讼标的 并不是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而是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纠纷,普通法院是 为了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附带地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其无权在判决书中直接 宣布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因违反宪法而无效,只能在判决的理由部分拒绝适用被认为违 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法院是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其诉讼的对象是规范性文件的合宪 性。因此,根据宪法控诉的对象及其所存在的形态,在裁判中,有权驳回、撤消、确认 违宪。如果是因违宪而被撤消,或者被确认违宪,在这两种情形下,规范性文件或者具 体行为都归于无效。那么,应当自何时失效呢?从法理而言,既然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 法律,则应当自生效之日起失效,即裁判具有溯及力。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这样 的原则。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自被撤消或者被确认违宪之日起无效;一部分国家采用的 是被确认违宪或者被撤消之日起6个月后失效。这样做的法理基础是利益衡量原则,保 证的是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审理具体的案件,其审查的对象为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因此, 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其如果认为某项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有权予以撤 消或者改变,或者确认某个具体行为因违宪而无效。

宪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665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宪法律师团,我在宪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