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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能否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2014-09-2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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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一般要求司法独立。至于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学者们经过研究论证普遍认为,司法之所以要独立,其原因在于:第一,司法独立是司法本质的要求。司法具有最终性和中立性,因而司法唯有在独...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一般要求司法独立。至于为什么司法要独立,学者们经过研究论证普遍认为,司法之所以要独立,其原因在于:

  第一,司法独立是司法本质的要求。司法具有最终性和中立性,因而司法唯有在独立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较为公正的判决,解决纠纷。

  第二,司法独立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法律的代表,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树立起法律公平、客观和中立的法律形象,从而得到争讼双方的认可。

  第三,司法独立是权力控制的需要。现代宪法理论一般认为唯有独立的司法才能对权力的运行做出客观的评价。基于以上原因,现代法治国家一般要求司法独立。

  本人认为,我国是存在司法独立的,但是这种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独立。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讲求的是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我国的司法也是相对独立的,但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非是法官个人的独立。我国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情况,是与我国的国情是有关系的。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不受行政、个人的干涉,但是要对人大报告工作,我国不实现西方式三权分立制度是有原因的,不能单纯的从制度上理解我国的司法独立。因而,本人认为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列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法院的整体独立,进而发挥司法的最终裁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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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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