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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

2014-10-0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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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监督的成效影响着整个系统能否正常运行以至于宪法的实现。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

  宪法颁行后,怎样将宪法付之于实践是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监督的成效影响着整个系统能否正常运行以至于宪法的实现。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任期制,不可能经常性地,专门地开展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工作,有必要专门设立专门机构解决这一矛盾。

  庞杂的宪法学能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是因为大家找到了宪法学的基础范畴即社会权利,社会权利可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两大类。而国家权力是公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以契约形式交给国家,以更好地保障每个公民权利得以实现,以免每个公民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滥用公民权导致权利的同归于尽,因此,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社会权利具有两大特点:一、广泛性,宪法中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它涵盖了公民的绝大部分权利;二、不可具体操作性,宪法中规定的这些权利象宣言一样,须具体到普通法律这中,由具体法律将宪法具体实施。

  社会权利的三大特点可推论出(1)既然宪法权利是通过普通法律实现的,宪法权利涵盖了普通法律中的权利,因此,宪法权利中就可能有权力剩余未在普通法律中得以实现;(2)普通法律在具体体现宪法权的过程中不可能尽善尽美,必然出现法律漏洞在普通法律中未得以体现,立法者考虑不周,立法技术不完善,出现新情况等等原因都可能使普通法律在具体体现宪法权的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3)国家权利在运用过程中的违宪,违宪包括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和国家机关领导人负责人在行使国家权利过程中的违宪。

  由于宪法基石社会权利的二大特点和三大推论的存在,因此宪法监督在理论上既为必要又为可行。不仅如此,在实践中,亦可通过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的形式以保证宪法监督的施行。这种专门监督机构不可像有的国家那样称为宪法法院,因为宪法法院的设立会打乱我国司法系和诉讼制度,如仅全国一个宪法法院,实行一审终审等。这种专门监督机构可称为违宪查处小组。由其直接调查处理全国的违宪事件。

  其工作内容只能包括:(1)推论1所述的没有具体法律调整而宪法中已有规定的案件;(2)推论2所述的具体法律在体现完成宪法交付的任务时出现法律漏洞产生的违宪事件;(3)推论3所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领导人的违宪事件。

  违宪查处小组,由组长一人和组员20-30人组成,组长由全国人大代表选出或由国家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实行终身任职,组员20-30人可在全国选拔精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官、法学家)组成。他们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弹劾。他们的工作方式是用信函方式处理案件或去实地调查处理,查处小组的处理结果即为最终处理结果,当事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但须无条件执行。查处小组按公正原则处理违宪事件,处理结果必须公开发行在期刊上,让公众知晓,重大疑难案件交全民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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