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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

2014-04-2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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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应该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

  “公民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呼吁,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应该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

  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现有的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并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胡季强说,“我国不仅在《宪法》中没有关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且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仅仅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健康权和受害索赔权。”

  法律界通常认为,环境权就是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享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等基本环境权,对环境状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索赔权、要求修复权、诉讼权、自卫权等派生环境权。

  胡季强提出,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可以表述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受到损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方面一部牵头的法律,政府应规定一些环保方面最基本的原则、基本制度、单位和个人在环保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胡季强说,“如果没有这类规定,就失去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牵头法、综合法或基本法的价值,也会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获取环境健康信息,受害索赔失去基本的法律基础。”

  同时,胡季强提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显缺乏刚性约束,不足以震慑违法排污者。

  为此,在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对罚款可以不设上限,应该按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违法违规的程度和时间,按日或按时计罚,大大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胡季强建议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惩罚性税费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而对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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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条款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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