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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特定主体权利?

2016-08-2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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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特定主体,是说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负有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那么,我国宪法规定了哪些特定主体权利?

  所谓特定主体,是说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负有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

  因而,宪法列举了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使他们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这里的特定主体也包括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在内,如婚姻、家庭等。这些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从实质上看,仍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畴。

  1、妇女的权利

  妇女占我国人口的半数以上,妇女的解放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之一。我国解放后第一部国家大法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确定了妇女获得的解放。然而,尽管中国妇女地位改善的成绩举世公认,但因为中国传统习俗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陋习,妇女在有些社会关系中和社会生活中仍然未能彻底摆脱受歧视、受虐待的地位。因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8条第1款)。简单说,宪法通过这项规定,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利要依据这项原则加以确定,属于平等权的一部分。

  《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具体的女权保护:“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立法、行政、司法及各行各业都有大量的妇女干部和职员,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文艺体育等方面,妇女功不可没。在各行各业,我国妇女基本上得到了同工同酬的对待,各方面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1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款)。

  婚姻是最原始的人际关系,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婚姻是家庭的条件,家庭的婚姻的结果。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就是在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而使社会获得稳定的社会关系基础。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同表现而已,其基础稳固了,它们也就能易于达到和谐。承认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也就是承认和保护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各成员相互间的权利,同时也相应要求各成员间相互履行法定的义务。然而,婚姻关系的维护应以不破坏婚姻自由的原则为限,只有建立在自由结合基础上的婚姻,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家庭关系中,宪法对老人、母亲、儿童的保护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同时也是承认作为社会关系相对较弱一方,享有国家特殊保护的地位和权利。因为,第一,老人不仅曾经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智慧和道德的保有者;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母亲则承担着人口再生产及社会延续的责任。第二,他们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所以必须享有特殊的权利,对抗可能的侵犯。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我国是世界上侨民最多的国家,华侨分布在世界各地,成为中国与那些国家人民友谊的纽带。同时,华侨也是我国公民,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是我国政府的责任。然而,由于华侨居住国外,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所以,宪法规定了保护他们的正当的权益,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对侨民通常的权益保护,以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权益保护属于我国政府的应尽职责。根据国际上的通例,我国政府有权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反对强迫入籍,反对歧视和迫害华侨;对于一切反华、排华、迫害华侨和损害华侨正当权益的行为,国家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国家交涉,对华侨权益作出保护。 归侨是已经回国定居的华侨。由于他们在生活习惯等方面与国内居民有所不同,所以国家制定特殊法律规范予以保护。侨眷是华侨在国内的亲属。他们与在国外亲人的密切联系,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对国家发展起着重要,所以也需要予以特别保护。因为归侨和侨眷居住在国内,因此宪法规定的保护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制的一部分。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

  4、烈军属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宪法规定烈军属的权利(rights of the families of martyrs and military personnel)和残废军人的权利(rights of the disabled military servicemen),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是对军人的心理安慰,使他们无后顾之忧,全力于保疆卫国的事业;这种规定也是对军人家属的心理安慰。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只有军人是直接以生命为代价去履行公民的职责的,既然军人的生命属于国家和国防,那么,对他们家属的关怀,就是政府和人民的必然责任。世界各国法律都对军人、军人家属、残废军人的优待、就业、就学、抚恤问题作出了规定。另外,烈军属、残废军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为革命和建设事业流血牺牲,作出了重大贡献,国家和人民理应尊敬他们,努力做好优抚工作,这对鼓舞军队士气、增强国防力量,对提高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性,对提高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思想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兵役法》对残废军人、退役军人、烈士家属、牺牲、病故的军人家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安置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在法律上具体保证了宪法规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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