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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5 00:55
导读: 一、宪法确认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以及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应享有的

  一、宪法确认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以及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应享有的物质帮助权等。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确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为公民行使其他社会经济权利确立了基础。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了公民的劳动权。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确认了公民作为劳动者有休息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有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权利。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获得物质保障权和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这些经济、社会权利和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条件保证,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和自由越充分,获得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

  二、国家是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义务主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认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与具体的社会、经济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平等主体不同,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公民依据宪法规定,只能向国家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作为平等主体的其他公民和单位主张。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民个人财产权,严格说来应当是公民个人财产获得国家保护权,法条文字也很明确,对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国家保护”和“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关于公民的劳动权,同样也应是公民劳动获得国家保障权,义务主体同样是国家。按宪法规定,国家的义务是“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及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某国家计划内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作为公民他有权要求国家为他解决就业问题。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应当区别劳动权利义务的不同性质。某公民就职于某工厂,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他向工厂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并赔偿损失,此时他行使的是民事请求权,义务主体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工厂;如果他向劳动行政机关检举工厂的违反国家最低收入保障规定的行为,要求劳动行政机关处理,这就是要求国家履行保障其劳动权的义务,义务主体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履行义务。劳动者享有的休息权,同样是休息获得国家保障权,要求国家发展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日。以及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这些都是国家应当履行的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义务。退休人员、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国家有义务使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实现,发展保险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并保障残疾人生活,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国家履行宪法确定的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义务的一个重要形式是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使宪法义务具体化,明确化。《劳动法》便是使国家保障公民劳动权义务的具体化。[page]

  三、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受国家经济、社会现实条件制约

  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与我国现实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因为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宪法确认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相应的就是赋予国家的义务,是公示国家对公民的承诺,承诺就要兑现,所以不得不在权利义务设置上考虑到履行的可行性,必须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现实和发展情况。关于劳动权中的就业权利,不是规定国家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而是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因为我国现实是人口众多,相对而言,就业岗位不足,不可能达到完全就业。又因为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所以也不能许诺高额劳动报酬,只能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而目前只能规定在目前经济条件下的最低收入保障。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发达国家能提供数额不菲的救济金,但我国只能是“发展”保险和救济。因为现实条件的制约,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平衡,不平等。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而农民,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他们年老后,实际更需要国家和社会的物质保障,但国家和社会却不能为他们提供必要保障。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患病,国家提供的救济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大城市的公民有较充裕的休息、娱乐、学习的设施和条件,而农村、偏远地区的公民却难以享受到这些。全民所有的名山大川、国家级公园,应是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的资源,但现实只有极少数人能有效占有和利用,国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为绝大多数公民利用这些资源创造条件保障。很明显,宪法确认公民社会、经济权利范围还很狭窄,即国家保障和保护的责任范围很狭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宪法确认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范围应当不断扩大。

  四、国家和公民对待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态度

  国家不是统治公民,而是为公民服务,宪法确认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就是要求国家为公民实现社会经济权利提供服务,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国家工人员包括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角色地位,自己的责任,服务工作做不到位,就会使公民对社会经济权利的行使打折扣,现实中折扣很大,有的实际上有名无实。作为国家雇员应当认识到自己的失职,违反了国家通过宪法对全国公民的承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立法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对宪法进行修正,将公民应有的社会经济权利比较全面地确认在宪法中。作为社会经济权利的权利主体,公民特别是经济、文化力量较弱的公民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这权利不是针对和自己一样的主体,更不是针对力量更弱的公民,而是针对庞然大物般的国家。公民应当理直气壮地向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主张权利,要求国家提供条件和保障。当然,公民也应当认识到,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还要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因为每个公民都有经济社会权利,但权利所需资源是有限的,任何一个公民无限制的行使权利和自由,都会使其他公民的权利自由受到妨碍。某个体经营户在“非典”隔离期内,要求有关部门放他出隔离区从事经营活动,作为公民,他的权利意识很强,但他在这特殊情况下,主张自己的这项社会经济权利,便不能得到支持,因为他出来将使不特定的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有受到伤害的危险。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还要不违反宪法确认权利的目的。否则即是滥用权利。公民有劳动权,但其甘当他人奴隶,便与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违背,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page]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赵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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