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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公民知情权宪法应更明确规定

2014-02-1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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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近日撰文称,我国应尽快健全释宪制度,条件成熟时,应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特别是应通过修宪把公民的知情权更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中。莫...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近日撰文称,我国应尽快健全释宪制度,条件成熟时,应在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特别是应通过修宪把公民的知情权更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中。

  莫于川教授昨天下午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基石,特别是尊重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等重要原则和制度入宪,具有深远的法制革新意义。贯彻落实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应努力改善宪法实施环境。尽快健全释宪制度,如设立宪法解释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宪法解释的建议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等,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有效地运用释宪权力,及时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和冲突。

  在条件成熟时,应在全国人大设立地位高、权力大、影响大且具有违宪裁判功能的宪法监督委员会,部分委员可由前任的总理级高官、权威法学专家和法律专家、资深人大常委和人民代表担任,更有效地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施宪职权。

  莫于川说,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切实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不但要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等举措,还需要通过修宪把知情权更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中,加大依法保护力度。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也间接体现了知情权制度。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专门规定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的条款。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是通过信息公开保障知情权,不知情就没法监督。

  我国专项规定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文本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篇体现了保障知情权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安排。

  但该条例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类行政主体和社会服务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必要上升为《信息公开法》,更全面地确立信息公开法制,但主要精神和核心制度还是通过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民主法治力量更有效地管住钱袋子、官帽子,有效地保障知情权、约束公权力。

  我国宪法演变历程

  1954年宪法:中国第一部宪法。立意好、内容好、基础好。

  1975年宪法:“文革”期间出台,提出一些极“左”的思想观念。

  1978年宪法:受“文革”影响,保留了许多“左”的痕迹。

  1982年宪法:实施至今,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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