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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2019-05-0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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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释义】本条是关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法的效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的效力就是法的强制力和拘束力。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公民必需遵守执行,否则,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但同样是法律规范,因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依据不同,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宪法、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政府、省会市和较大市的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具有“参照”作用,但对公民来说,规章也是要遵守执行的,也具有法的效力。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法律的一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与其他法律在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又有区别,宪法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制定的,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因此,它的地位高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所有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没有法律效力。本条的内容在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有相关的规定,本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时,最初并没有这一规定。但有的同志认为,既然立法法要确立我国法律体系中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缺少宪法的效力的规定是不完整的,重申宪法这一规定,对正确把握法律效力的层级关系和准确适用法律有积极意义。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的比较,首先必须看它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如果违反宪法的规定,效力等级无论高低都没用。因此,立法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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