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3、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是指有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2,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与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实际上也是有责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有关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3,决定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审议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任免权 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员;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5,监督权 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其他任何机构制定的不得与其相违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地方各级人大的主要职权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