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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预审法官制度存废之争

2019-05-0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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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国预审法官,在法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兼任侦查者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并且一直被认为是该国司法体制设计的一大特色。自法国1808年重罪预

  法国预审法官,在法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兼任侦查者与裁判者的双重角色,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并且一直被认为是该国司法体制设计的一大特色。自法国1808年重罪预审法典设置预审法官制度以来,围绕这一制度设计合理与否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2009年1月,法国总统萨科奇提出废除该制度,司法委员会于同年9月发布相关改革报告,有关这一制度的存废问题再一次在法国司法界及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预审法官的双重角色

  在法国,预审法官主要负责处理复杂或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所有重罪(可判10年以上的)都必须有预审法官的介入。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之前,预审法官属于司法警察序列,履行侦查职能,没有裁判权。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预审法官的独立地位。与其他法官一样,预审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没有任期限制,不受罢免与撤销。但是,与普通法官不同的是,预审法官拥有侦查与审判的双重职能。

  一方面,预审法官具有类似于警察的侦查权,并且职权范围相当广泛。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81条的规定,预审法官可以依法实施任何他认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行为。由此,预审法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可以采取搜查、扣押、电话监听、询问证人、民事当事人,讯问受审查人,进行社会调查等手段;可以发布搜查令、传讯令、拘传令、逮捕令等各种令状。

  另一方面,预审法官也是司法裁判者,可以裁定预审中发生的法律争议和问题。包括是否启动预审;是否展开某项侦查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与检察官之间进行证据展示;是否同意民事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否提请自由与羁押法官采取先行羁押;是否对受审查人采取司法监督等。预审终结时,预审法官可以做出不予起诉的裁定或者做出移送轻罪法院、违警罪法院或重罪法庭的裁定)。目前,在法国大约有600名预审法官,每年处理超过3.7万件案件,占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案件受理数量的9%。

  预审法官所拥有的双重职能,不仅使其在司法体制中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也因此成为争议的焦点。2009年1月7日,法国总统萨科奇关于刑事司法改革计划中,特别提到将取消现行“预审法官”,代之以“预审监督法官”。预审法官之前所主导的刑事侦查任务将交由检察院负责。预审法官今后不能直接参与刑事侦查,但是可以监督侦查过程。

  2009年9月1日,法国政府出台了法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详细报告,在该报告中明确指出取消预审法官制度。法国媒体普遍认为,虽然司法改革的报告是司法委员会拟定并出台的,但事实上是萨科奇暗中操纵的结果。萨科奇的这项司法改革措施并非突发奇想,事实上,在法国法律界和其他社会阶层中废除这项制度的呼声一直很高。比如,2006年11月9日,法国众议院就曾经提出废除预审法官,设立调查法官,分离预审权力。[page]

  改革派:存在诸多弊端

  赞成废除预审法官制度的改革派认为,预审法官这一角色混淆了侦查权和审判权,其所担当的双重职能之间存在冲突,有违近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虽然法律明确规定预审法官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但是事实上,由于预审法官先接触到对受审查人不利的案卷材料,很难摆脱有罪推定影响,难以保障受审查人的权利。正如,法律委员会在其改革报告指出:“预审法官既是侦查者又是裁判者。换言之,他既不是纯粹的侦查者也不是纯粹的裁判者。”成功处理过几桩政治和金融腐败案件的一名资深预审法官也认为,预审法官“很难同时戴两顶帽子”。

  其次,在法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预审法官由于其繁重的审查任务,因此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活动都是由其授权司法警察来进行的,因而其在实践中的侦查职能已经虚化。而法国检察官完全具备进行预审的条件和能力,而且由于其与司法警察的联系更密切,有利于指导开展侦查活动。

  最后,由于法国预审法官采取独任制,缺乏司法民主,可能出现独断专裁的现象,并且预审法官一般都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出任,经验和阅历的缺乏也难以保证使命的担当。总之,改革派认为应当剥离预审法官的双重权力,将查明案件事实的预审权力归于检察官,同时任命独立法官履行预审法官所具有裁判职能。

  反对派:有其积极意义

  事实上,近年来,法国政府为了防止预审法官权力过于膨胀,损害受调查人的个人权利,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及措施,尤其注重加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和被害人权利保护。比如,设立预审的上诉审法庭——预审法庭,受理来自检察官、受审查人和民事当事人对预审法官裁定的上诉和对预审行为无效的异议。同时,在预审审理程序中引入对审机制,增强辩护方对预审的控制权,预审程序透明度不断增加,程序要式化日益严格。但是,法国政府似乎认为这样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仍不足以约束预审法官的权力,最终提出彻底废止这一已经存在了两个世纪的制度。

  废除报告一出台立即在法国司法界和社会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反对改革派认为,该制度的废除会严重破坏法国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并且意味着某些涉及政治和商业人物的受贿和行贿案件不能依法得到制裁。因为预审法官最大特点就在于身份的双重性、独立性以及不可罢免性。某一案件一旦由预审调查法官介入侦查后,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法对其进行不当干预,包括政府或其他方面的任何压力。因此,在法国,许多涉及政界要人的金融和经济丑闻案件也因此而得到深入的调查,并被公之于众。比如,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在“巴黎市政府特派员”案中因涉及挪用公款和滥用信任由最初的检察官介入调查到后来指定预审法官负责侦查,主要原因就在于案情复杂,外来干扰因素甚多。因而,预审法官在法国具有政治独立地位,是法国民主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安排,甚至在法国民众的心中成为正义的象征。法国CSA民意测验机构于2009年3月27日进行了一次民意测验,该测验表明,71%的法国民众信赖预审法官履行刑事侦查职责。[page]

  在改革报告中,将侦查权交给检察官行使,反对者认为这是极其不当的。法国检察官隶属于司法部,属于政府行政官员。这一改革实质上意味着给予行政权干预刑事案件侦查的可能性,实际上也等于为暗中平息和压制某些涉及政界和商界要人的“敏感”案件提供了可能空间。而且检察官由于处于维护政府利益,更可能受到有罪推定的影响,更可能为了执行权力而侵犯受审查人的人权。

  此外,萨科奇设立的“预审监督法官”虽然负责监督检察官的预审侦查,但由于不再直接参与立案及侦查,其角色仅具有形式或程序意义。法国法官协会也认为,取消预审法官制度会对法国司法体系独立性造成根本性的挑战。司法委员会为避免遭到过度的批判和谴责,建议通过设置“调查和许可法官”来取代预审法官。但是,事实上,在法国类似的法官制度早就存在,并不能保障司法独立性。

  这份司法改革建议是否能够在法国议会获得通过无法预测。或许正如一位法律委员会成员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所说的那样,“一场激烈的冲突正在酝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2009年1月,法国总统萨科齐宣布推出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取消已有两个世纪历史的预审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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