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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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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 07:34
导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有关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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