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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职务有点难

2019-05-0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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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一个公务员都知道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笔者不想去评说领导职务,因为领导职务的晋升几乎被关系网罩住了,谁有关系,谁就能晋升。这里,我只想对非领导

  每一个公务员都知道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笔者不想去评说“领导职务”,因为“领导职务”的晋升几乎被“关系网”罩住了,谁有关系,谁就能晋升。这里,我只想对“非领导职务”的晋升问题说几句,说呼吁也不为过。

  说到“非领导职务”,当然就与“级别”有联系了,因为这些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谁都明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可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有人称之为“八员”。在很多人看来,这“八员”已经被“地域”分割了――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几乎被省一级的人占有了;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几乎被市一级的人占有了;剩下的科员和办事员就是县一级的人了,还谈得上“占有”吗?而《国家公务员法》中的“晋升职务”没有“地域”之分呀!看一看县一级和市一级的公务员中有很多还在“科员”的级别上,他们没有“前进”,也“前进”不了,因为“晋升职务”的“指标”落实不到他们的头上,哪怕他们为国家工作了二十年甚至三十年。

  不是说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吗?可真正按此要求去“晋升职务”的有多少,有些地方死死盯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不放,大搞形式主义,该晋升的不晋升,不该晋升的反而晋升了,有的地方连“民主推荐”也不搞了,直接“晋升职务”,当然这些都是被那些有“关系”的人占有了。总而言之,我国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不是那么公平,还缺少“阳光”,说白了这是“潜规则”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对公务员的工作激情有很大影响,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

  《国家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既然“优秀”的或者“特殊”的可以“破格晋升职务”,那么,大家想一想,那些工作二十年甚至三十年的公务员算不算“优秀”?算不算“特殊”?有多少“2030”工龄的人还处在“科员”的位置上默默无闻地工作着,不说晋升“主任科员”了,就连晋升“副主任科员”也难啊!由此,笔者有一个大胆的想法,要是在《国家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条款就好了,把那些到了“2030”工龄的且享有“科员”待遇的公务员直接转入“副主任科员”或“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也可以这样说,凡是为国家工作了20年或25年以上的公务员可直接享受“晋升职务”的待遇。如果国家做到了这一点,公务员队伍又是什么样的“景象”啊?![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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