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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完善晋升公务员工资制度

2019-05-0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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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我国实行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及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

  2006年,我国实行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及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但这两项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这就是:对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没有五年或者没有两年称职及以上的,其级别工资或档次工资如何晋升做出明确规定。

  一晃,已经过去了2年,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称职及以上的,都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晋升了一个档次的工资。因而,还不存在或者说还不明了这个办法有不完善的地方,等到了2009年以后,矛盾或者问题就暴露出来了。这就是:以后每逢单年和从2006年7月1日或2010年起每满一个5年的1月1日算起,没有五年工龄的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都不能晋升一个档次的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具体的说,2009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年度考核累计都只有一年以上,从2006年1月1日起,年度考核累计都只有四年以上,因而都不能晋升一个档次的工资和一级级别工资。但到了2010年度退休,则一个档次的工资和一级级别的工资都能够晋升。这就对在2009年度退休的公务员极不公平,不符合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其实,这个问题或者说这个矛盾在2006年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前就有,但那时,湖南省有规定:公务员在退休时,如果从上次晋升工资算起没有五年的,按实际工龄折扣计算,即如果是四年的,则晋升五分之四的级别工资(类推)。因此,我们建议:湖南省要积极尽快地按照《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意见,报人事部、财政部审批”,具体到本文所谈论的问题,建议湖南省政府:

  第一,对从2009年度起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继续实行湖南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前的按实际工龄折扣计算的方法,晋升该公务员的档次工资和级别工资。

  第二,对从2009年度起要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落实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龄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12月29日发布)的第九条规定:“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6个月和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即:2009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如果从2006年算起年度考核都是在称职以上的,他晋升级别工资和档次工资的工龄应该是五年和两年,因此,应该先给他晋升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和一个档次工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page]

  以上两条建议,如果第一条建议采纳了,第二条建议也必须要采纳。因为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龄年限的暂行规定》是公平合理的,是符合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的原则的。尽管这个规定是1955年颁布的,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宣布取消这个规定,即使有些政府部门宣布这个规定作废了,但这个政府部门的这个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级政府部门无权否决上级政府部门的规定,所以,这个规定还是应该继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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