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今日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全文公布。
其中,《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不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
规定称,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转任、挂职锻炼的;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规定称,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规定称,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