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再就业的情形,中央一直有着严格的政策限制。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规定。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二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解读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再就业的情形,中央一直有着严格的政策限制。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规定。1998年修改后的《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在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到外商驻沪机构任职,也不得利用任职期内掌握的资料、工作对象等从事有关工作。
《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限制,堵上了“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的口子,并规定了违反之后的处理办法。公务员离职后再就业应严格遵守《公务员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