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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2014-01-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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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定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二、意义

  《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公务员法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法》继承和发展了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三、范围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按照这个标准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总数为636.9万人。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务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

  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七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2]

  公务员纪律

  公务员法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并规定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公务员的纪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要求。与此同时,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

  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与长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

  二是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

  三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公务员工资制度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制度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水平明确规定,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

  四、选拔

  公务员法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法官、检察官的任用与公务员录用不是一回事。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法官、检察官的职务都是副科级以上的层次,其任命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这些都与公务员录用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终于形成这种各方都能认可的表述。

  五、约束公务员的15道禁令

  1、《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要求培训期间不得公款互相宴请,不得集体聚餐吃请,不收受纪念品土特产。

  2、《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要求纪检系统会员卡清退,做到“零持有、零报告”。

  3、《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禁止新建楼堂馆所,严禁豪华装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者清退。

  4、中宣部等五部门发出的通知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文艺晚会。

  5、《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6、《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控会议规格,精简会议,不允许在风景名胜区开会。

  7、《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9、《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10、《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11、《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严禁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或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其他报刊。

  1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3、《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14、《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15、2014年1月15日,中纪委三次全会公报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问题。重点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各种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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