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在2006年1月1日实施,这次修订的《公务员法》在第13条对公务员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地界定,这意味着在中国第一次将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大法的形式进行了宣告,表示了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具有了对等的法律地位。然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公务员虽然掌握着公权力,但其本身的权利也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受到政府的强力侵害时,个人不知道这种以政府的名义做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是否公正,不知道被侵害的权利是应该保护还是应该放弃。即使选择保护也处于不利地位。这就使社会进入一种状况: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可能时常受到伤害而难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