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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2019-05-0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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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县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县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条 考核公务员要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分解的各种具体要素及其标准,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型、不同职务和不同工作性质,由各单位分别制定。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

  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考核综合得分70—90分。

  基本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了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了工作任务。考核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

  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了严重失误。考核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 因服务态度生硬、冷淡,违反工作时限要求,延误工作或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2、 工作中出现办事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3、 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4、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考试补考一次仍不合格和不遵循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6、 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3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

  7、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上网聊天、打游戏,经党委(党组)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8、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考核综合得分为60—70分(不含70分);

  10、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page]

  1、 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2、 在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全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以上的;

  4、 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5、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6、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 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8、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9、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10、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受到三次以上有效投诉的,确定为不称职,同时应予以换岗或降职;

  11、违反《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12、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理或告知本单位的;

  13、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4、单位年终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占30%以上的;

  15、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16、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17、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18、平时考核有二次或二次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19、考核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

  20、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四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标准,注重实绩。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本部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0%以内。

  二、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考核的方法是:实行领导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机关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及年终评奖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 平时考核

  按照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情况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制定平时考核方案,各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考评大会,实施季度考核。[page]

  1、 季度考核重点为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采用考勤、工作记实和季度评鉴等方式进行。

  2、 被考核人在《考核记实手册》中如实填写工作记实,记载统一使用省人事厅编印的《考核记实手册》。

  3、 考核小组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4、 考核小组对被考核人做出阶段性评鉴。评鉴结果采用确定等次形式,平时考核的结果以领导检查评审确定的等次为准。

  5、 考核结果应在单位张榜公布。对平时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下等次者,由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 年度考核

  1、 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自己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的主要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述职。

  2、 综合评价。被考核人总结或述职后,在本单位考核组织或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结合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 确定等次。上级考核组织或主管领导对被考核者的等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集体研究确定等次。同时对平时考核有一次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平时考核有二次或二次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只能评定为不称职。

  4、 反馈。考核结果应书面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向考核组织或主管领导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自接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考核结果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七条 平时考核工作必须在下个季度的第一周内全面结束,年度考核在次年元月10日前全面结束,并按要求向县考核办(人事局)上报考核结果情况和表格。

  第八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出国探亲、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超过半年,或当年6月底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实习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另行确定。[page]

  第十一条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依据。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考核。

  第十二条 当年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与原工作单位相结合,以现工作单位为主进行考核,其调任、转任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在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结合其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及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拿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副处级以上公务员的考核,按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情况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三、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成立县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常务副县长、组织部长、人事局长为副组长,县委办、政府办、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分管考核工作的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考核小组由本单位分管人事领导、人事专干、纪检干部和职工代表等组成,在县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 根据年度考核的统一要求和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工作计划。

  (二) 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三) 向本机关公务员公布考核计划,组织必要的学习,使公务员都明确考核的目的和要求,自觉参与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

  (四) 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定。

  (五) 组织、指导、协调本机关单位的考核工作。

  (六) 监督考核的程序,对不按照程序进行考核的,责令纠正。

  四、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晋升级别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一定的行政奖励。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page]

  (一) 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的,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 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额(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为标准,计发一次性奖金。

  (三)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排名为单位“末位者”,由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被考核人为单位领导的(包括股室领导)应作岗位调整。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降职。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束后3个月内作出降职决定。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无职务工资档次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无级别工资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但当年受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已降低了职务或级别工资的,可不再降低级别工资或职务工资档次。

  (二)辞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本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在次年全县党政负责干部大会上进行通报,并按规定参加县人事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五、 考核的实施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公务员考核工作举报制度。举报受理单位为县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人事局),举报电话:6286937。县考核办根据举报情况组织调查或向相关单位发出督查通知,查明事实,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以及各种行为规范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检查和监督。县考核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半年进行一次综合督查,督查情况要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力求做到考核程序规范,考核结果公正,结果运用合理,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一次性奖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划拨政府人事部门管理,人事部门严格按考核结果兑现,对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考核程序和要求上报考核情况的,将取消单位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单位一次性奖金,同时按县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不得发放一次性奖金,人事部门在下拨单位年度的一次性奖金中予以扣除。[page]

  六、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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