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公务员辞职审批
类别: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县直政府序列科级以下公务员
实施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申批。其中
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申批。
受理条件:公务员不适合或者不愿意在机关工作,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申请;
申报材料:1、公务员辞职书面申请;2、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办理程序:1、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机关加盖公章;2、由任免机关负责审批;3、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完毕,一般审批期限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