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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理由

2019-06-11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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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这样的理由来创设行政诉讼制度,一个必然的结果是,有时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就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尽管受害人可以采用其他法律救济程序,但由于其他法律程序没有司法程序所具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往往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在这里无法获得兑现。这就是法治的代价。

  法治作为一种理念,它是通过法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这个过程就是人们体验法治的过程。尽管法治的价值已为人们所共识,但“法治在西方也并未被始终看作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良策。”(注: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行政诉讼作为推行法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以支付相应的代价为运作前提的。除了一般诉讼法律制度所支付的代价外,如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法院将不予受理等,行政诉讼还通过排除审查部分行政行为为前提,即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推行这一具有重要法治意义的法律制度。

  从法学原理上看,推行法治所要支付的代价必须具有正当性,且因法治所牺牲的利益必须小于法治所保护的利益,否则,法治就失去了其应有的蕴涵意义。就行政诉讼而言,对受案范围之外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要将其纳入受案范围,我们所支付的代价将高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是一种不经济的行为,是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制度性设置。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关系中进一步认识到行政诉讼确立受案范围的充分理由。

  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同点之一就是它涉及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公法的权力,根据分权理论,这两种权力必须由两个性质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不得互相僭越,而分权理论在其逻辑体系中的结论是,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权力的制约必然产生此权力介入彼权力界域的客观结果,否则,权力制约也是难以实现的。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结果是,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对某些行政管理的决定是否合法,并不是由行政主体一家定夺,而是取决于法院对该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后作出的判决。因此,行政诉讼制度实质上为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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