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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国家赔偿法案例

2019-06-11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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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汤炳兴,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字串9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法定代

  原告:汤某兴,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 字串9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大队长。

  汤某兴所有的闽F00931号农用车于1997年5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汤某兴未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要求预付抢救费,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当天扣押了闽F00931号农用车,但未制作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

  1997年11月5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结后,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仍继续扣押闽F00931号农用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并向汤某兴收取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汤某兴不服被告的扣车行为,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扣车行为违法。

  1999年10月22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1997年5月31日作出的扣押汤某兴的闽F00931号农用车的行为违法。之后,汤某兴向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汤某兴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汤某兴诉称,被告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不预付抢救治疗费为由,于1997年5月31日扣押了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被告在扣押该农用车时没有制作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被告仍继续扣押该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归还被扣押车辆,但车已成废铁。被告的扣车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报废损失24,000元,并返还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辩称,被告对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进行扣押的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审判」

  诉讼中,新罗区人民法院委托龙岩市新罗区价格事务所对闽F00931号农用车进行鉴定,鉴定确认该车无修复价值已报废,残值为500元,结论为:闽F00931号农用车损失价值为4450元。

  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物进行扣押,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原告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合法,应予支持。由于国家赔偿按直接损失赔偿的原则,对原告要求赔偿其因车被扣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的请求,因其举证不能,且该损失不属直接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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