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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加付50%赔偿金

2019-06-11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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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时下,一些企业欠薪行为屡禁不止,但他们往往借法律界定不清为由不予解决,甚至放任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当职工四处申诉得到有关部门过问支持之时,企业再次以上述借口

  时下,一些企业欠薪行为屡禁不止,但他们往往借法律界定不清为由不予解决,甚至放任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当职工四处申诉得到有关部门过问支持之时,企业再次以上述借口提出寻求司法审判解决。于是,诸多是非明确但旷日持久的诉讼便由此产生,这种“头上的虱子”式的诉讼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某种意义而言也是对普通劳动者的另一种欺辱。

  千百年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此简单的道理均要“依法办事”,这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对法律的亵渎。——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2006年8月23日,四川省凉山州地区颇受关注的一起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出的行政诉讼案,历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维持劳动行政部门对欠薪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决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同时农民工获得了拖欠工资额50%的赔偿金。

  ? 2006年8月23日,四川省凉山州地区一起颇受关注的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出的行政诉讼案,历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于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维持了劳动行政部门对欠薪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同时农民工获得了拖欠工资额50%的赔偿金。

  五人打工三个月

  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与云南省永善县之间的金沙江溪洛渡是一个大峡谷,国家经过多年的勘探设计,一个大型水电站工程开始建设。为此,国内许多知名企业派员穿梭于两县之间与溪洛渡水电站建设指挥部洽谈项目,承揽各种工程。

  2004年4月,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雷波县境内承揽溪洛渡水电站建设对外交通公路B标段工程,于是该公司成立了集团有限公司溪洛渡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溪洛渡项目部)并在工地附近租住民房作临时办公和住宿。

  2004年6月15日,溪洛渡项目部将承建的B标段中位于雷波县大河湾中桥、吊嘴子沟大桥的施工便道、场地平整及其附属工程分包给了本项目部工程第七队队长谭志悦,双方签订了《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同时约定: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向谭志悦拨付工程款,谭志悦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谭队长签订合同后,迅速聘请技术人员,雇用农民工进行施工,并雇请南溪县刘志清为管理员、张小华为财务兼司机。

  2004年7月,雷波县王光荣带领四名农民工,在刘志清管段名下承包桥墩打钻工作。数月后,溪洛渡项目部经验收各项工程按合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单位要求。

  一张欠条引纠纷

  2004年10月15日,王光荣组织的桥墩打钻施工完工。经结算刘志清应付王光荣等五位农民工9000元工资,兼管财务工作的张小华当时没有现款便以自己的名誉立下欠条:“今欠小王(即王光荣)钻孔放坡现金玖仟元整,欠款人张小华。”王光荣得到欠条后便离开工地去别处打工。[page]

  一段时间后,另外四名农民工向王光荣索要工资,王光荣再次找张小华时此人已离开工地去向不明,加之工程管理员刘志清不在,王光荣只得四处借款代刘志清将其他四名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并手持欠条多次找刘志清讨债。

  2005年6月,王光荣再次去找刘志清索要9000元工资,此刻刘志清已离开工地外出,王光荣便直接去找溪洛渡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表示,欠条首先要有刘志清的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其次他们并不知道张小华身份,只知道他为刘志清开车,更不知道王光荣在刘志清工程中进行施工。他们认为,张小华写下的欠条,属其个人与王光荣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项目部没有义务替代张小华偿还债务。

  社保局介入调查

  农民工王光荣几个月追索工资毫无结果,于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投诉。

  2005年7月4日,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接到王光荣的投诉后,立即安排劳动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证实了王光荣确实在刘志清工程名下打工的事实。

  2005年7月27日,劳动监察人员与王光荣一起来到溪洛渡项目部办公处进行协调处理。经查实,外协承包人(不属溪洛渡项目部职工)刘志清工程确实拖欠王光荣等五位农民工工资9000元,但此时的刘志清暂无支付能力。经劳动监察人员协调,溪洛渡项目部的有关负责人同意于同年8月8日,在雷波县社保局的监督下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之后,溪洛渡项目部再次以张小华出具欠条与项目部没有关联,项目部不应为张小华支付债务为由,于2005年8月8日向雷波县社保局提出意见,拒绝偿付。同日,雷波县社保局向溪洛渡项目部发出询问通知,要求项目部提供施工资质证、用工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交付雷波县社保局审查。

  2005年8月15日,溪洛渡项目部向雷波县社保局提供了本单位资质复印件,但其它资质材料未能提供。溪洛渡项目部向社保局承诺,查清刘志清负责账目后予以答复。十余天后,雷波县社保局劳动监察人员再次前往查询,刘志清已出走,溪洛渡项目部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

  2005年8月31日,雷波县社保局向溪洛渡项目部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令:要求溪洛渡项目部在一个星期内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兑现拖欠王光荣等五人的工资9000元,按规定使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工作。

  企业违法受处罚

  劳动监察限期整改令发出后,王光荣希望能领到工资,然而整改期间届满后,他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王光荣再次到行政机关反映、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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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日,雷波县社保局见溪洛渡项目部未能按整改令行事,遂准备给予该项目部行政处罚,并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即由溪洛渡项目部支付王光荣等人工资及赔偿金合计13500元。对此,溪洛渡项目部书面陈述意见:本单位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王光荣是雷波县农民,其给张小华打工,张欠其工资有欠条为凭。本案与项目部没有任何联系,更谈不上《劳动法》规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雷波县社保局的处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予以重视申辩意见免于处罚。

  2005年11月9日,雷波县社保局没有采纳溪洛渡项目部的申辩意见,作出(2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溪洛渡项目部向劳动者王光荣等五位农民工加付50%赔偿金的行政处罚,并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加付赔偿金一并缴到雷波县社保局劳动监察部门。

  同日,雷波县社保局作出(2005)第2号处罚决定:以溪洛渡项目部未依法同劳动者签订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由,给予单位罚款18000元,对项目部负责人处罚款500元。

  不服处罚起诉讼

  溪洛渡项目部收到两份处罚决定后不服处罚,于2006年初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雷波县社保局(2005)1号、2号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4月10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溪洛渡项目部提起的两起行政诉讼案,依法审理后分别作出宣判。法院认为,溪洛渡项目部为溪洛渡水电站对外交通专用公路B标段承建方,且独自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王光荣等五名农民工在溪洛渡项目部内部承包人名下做工,有未付工资花名册、工资欠条予以佐证。王光荣等五名农民工与溪洛渡项目部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溪洛渡项目部以内部承包责任为由拒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雷波县社保局给予处罚,主体资格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溪洛渡项目部拒绝整改,雷波县社保局予以罚款处罚亦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但鉴于系初犯,应以教育为主,罚款额过高,可减少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维持雷波县社保局(2005)1号处罚决定书,即溪洛渡项目部支付王光荣工资9000元加付赔偿金4500元,合计13500元。变更雷波县社保局(2005)2号处罚决定书为:对溪洛渡项目部罚款5000元,维持对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page]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溪洛渡项目部对判决表示不服,遂向凉山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8月23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雷波县社保局对溪洛渡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变更雷波县社保局对溪洛渡项目部的罚款18000元为罚款5000元,该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对此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雷波县社保局对溪洛渡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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