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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方式的选择适用

2019-06-11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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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就行政赔偿的含义而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虽属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但不属于赔偿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必须的,不用裁判即应可以达到。修理、重作、更换也视为融入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方式中。因此行政赔偿的方式只包括赔偿损失(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而且以金钱赔偿为主。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的赔偿方式。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有可能通过这种方式予以赔偿。当然,对于财产损害,在能够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的方式时,应采用这两种赔偿方式。但是,如果适用其他方式赔偿更为便捷、适当的,则也应采用其他方式。

  实践中以支付赔偿金作为财产损害时的赔偿方式的情形有:国家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财产损坏、灭失,已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财产灭失的;财产已经被国家机关拍卖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致使财产权益受损失的;造成财产权的其他损害的。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金钱和返还财物两种具体形态。返还财产不同于支付赔偿金,因为需要返还的财产本身就是属于赔偿申请人所有的。

  返还金钱包括:返还对受害人科处的罚款;返还国家机关非法收取的保证金、担保金;返还被国家机关追缴的作为赃物的货币;返还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征收或摊派的费用等。但返还金钱时主张利息损失目前中国没有法律规定。

  返还财物包括返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没收的财物及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财物等。

  返还财产这种赔偿方式的适用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原物必须存在并且保持完好无损。如果原物灭失或遭损坏,则应采取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二是返还财产对公务活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果原物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原物会影响公务的,则应以其他方式赔偿。三是返还财产应比支付赔偿金更为便捷。如果原财产已经被处理无法寻找或无法追回,则可以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受到损害的财产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

  适用恢复原状这种赔偿方式,也必须以“能够恢复原状”为前提,如果物体功能已完全丧失,根本无法恢复,此时即不能适用这种方式,而应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

  结合诉讼的目的、过程和执行来看,行政赔偿方式的选择适用对诉讼原告是非常重要的,会涉及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因此,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候,必须考虑赔偿方式的选择,这是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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