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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琼诉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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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6:14
导读: 河南

  河 南 省 登 封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某

  (2004)登行初字第0006号

  原告杜某琼,女,生于1972年,原籍四川省平昌县长垭乡,现住登封市少林路谷路街,无业。

  委托代理人释某禄,男,生于1964年,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

  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某义,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景某计,郑州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琼请求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琼及其委托代理人释某禄,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景国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琼诉称:2002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计生办程某峰、张某等十余人,以调查计生情况为由,把我从我经营的复印门市强行带走,关押在少林办事处院内西楼第三层一间屋内,直到次日的15时为止约有二十五个小时,期间我几乎没吃食品,也没有睡觉。他们对我除了逼着要钱和威胁流产外,还随便呵斥责骂。由于极度疲倦、恐惧和愤怒,导致我神志不清,精神恍惚,结果从三楼窗户跳了出来。当时我已昏迷,送到医院时已经是晚上八点左右。到登封市计生指导站拍片后得知,我的右脚多处骨折,盆骨两处骨折,腰、臀部因巨痛无法翻身拍片。

  五个多月后,到市二院拍片后才发现腰部受损更加严重,我伤后在市计生指导站住院十天,因被告不再支付费用,我只好于7月1日回家养伤,9月份出生的孩子也没有成活。事情发生后,我为此花费了数千元,每月收入几千元的复印门市也被迫转让,现在我腰部经常疼痛,我爱人于2002年12月份找到市计生委有关领导要求解决,遭到拒绝。又于2003年9月18日向被告正式递交了《行政赔偿请求某》,但被告至今没有答复,无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59000元。

  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应先由被告解决。目前,我少林办事处没有接到原告的任何某面赔偿请求某。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不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先向被告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提出过赔偿请求,故其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琼 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某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宫某党

  审 判 员 张某勇

  审 判 员 王某超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某 记 员 刘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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