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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11 00:16
导读: 八、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第一,行政赔

  八、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第一,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赔偿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如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的损害;二是事实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的损害。

  第四,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取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多种渠道实现。

  (一)行政赔偿的规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违法原则”的内容包括:违法是行为违法而不是行为的结果违法,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1)损害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含经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行政处罚法》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归纳为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4)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或必须产生的;(5)相对人所受损害与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的赔偿请求一定在法定范围内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否则国家不负责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对人身权的侵犯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第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包括:(1)违法拘留。(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第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第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第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page]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侵犯财产权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法律规定的违法不作为行为,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予答复的,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不予以答复的,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此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的,国家均应负责赔偿。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组织。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行使职权侵犯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应由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一个机关履行了赔偿义务并不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行政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受委托组织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由行政委托机关承担,即使受委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时,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二是受害人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page]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六)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赔偿申请,以及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的总和。

  1.先行处理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损害赔偿时,须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从而解决赔偿的一种制度。

  先行处理程序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时,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1)确认程序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是损害行为违法的确认。确认的途径分为两种:①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②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确认。

  (2)提出行政赔偿的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①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请求权人原则上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害的人;②被请求人是赔偿义务机关;③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④赔偿请求事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必须在规定的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否则请求权消失。

  (3)提起方式

  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即受害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单独提出请求,不涉及其他要求;或者附带提出赔偿请求,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其他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的同时,请求对其所受损害予以赔偿。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应按法律规定对申请书的赔偿要求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请求人赔偿。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处理方式:一种是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式处理;一种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作出决定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式处理,如对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一种是给予赔偿,即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在2个月内给予赔偿;一种是不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人不予赔偿。

  (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协议)的法律效力[page]

  行政赔偿决定(或协议)一经作出,即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依据,又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2、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程序。

  (1)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①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赔偿方式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③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3、4、5项和第4项规定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的,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为理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2)行政赔偿诉讼被告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通常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如果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行政赔偿诉讼与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同时第六十七条又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的主要原因是:赔偿主要涉及的是受害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权利人可以转让、放弃其所拥有的权利。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作为执行根据。

  (4)行政赔偿诉讼与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的突出特征是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而被告可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七)行政赔偿方式[page]

  1、“单独式”赔偿诉讼

  具体适用的情形有:①双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没有争议,但对行政赔偿达不成协议;②具体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受害人对复议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③具体行政行为已为法院的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问题;④具体行政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被确认,但受害人对行政赔偿仍有争议;⑤受害人仅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仅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实行为提出赔偿请求,而无意对该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法院接受单独赔偿请求无须确认行为的合法性,只须就侵权事实成立与否和赔偿数额作出裁决。

  2、“一并式”赔偿诉讼

  是指受害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方式。

  (八)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

  1、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计算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1) 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

  权和生命权的,国家予以金钱赔偿。行政违法侵害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的,不适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而是对其予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 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侵犯财产权的形式有多种,如违法罚款、没收财产、吊

  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方式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支付赔偿金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是指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按照《国家赔偿金》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返还的财产中既有金钱也有财物。②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③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包括各种税费、水电费、仓储保管费、职工的基本工资等)。至于停产停业期间损失的可得利益,国家目前尚不予赔偿。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page]

  2、行政赔偿的费用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指出的费用。

  我国行政赔偿费用采用的是各级政府分别编列赔偿预算,由本级政府对各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害负责的方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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