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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死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确定

2018-08-27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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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及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那么错误死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确定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错误死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确定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错误死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确定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对规范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做出23条规定。《意见》明确,赔偿请求人就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向其认为违法侵权的公安、检察、监狱管理等部门申请确认,认为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申请确认。如果这些司法机关不予确认的,有权提起申诉。

  在下列情况中,法院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案件中,错误逮捕无罪人员,因证据不足被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改判无罪的,违法查封、扣押财产造成损失的,刑讯逼供造成公民受伤甚至死亡的;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的。

错误死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确定

  二、案例分析:6年前错判死刑 获赔偿34万

  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牵涉6年前当地一起“灭门案”而被错判死刑的2名被告人最近获得国家赔偿,2人赔偿金额各达34万余元。

  2005年,民勤县大坝乡城近村的卢氏一家三口被人抢走钱财后,惨遭灭门,与死者交往甚密的同村村民何世明、卢寿林成了警方的怀疑对象。同年2月1日,二人被民勤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以何世明、卢寿林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何世明、卢寿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期间,该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度发回重审。2010年10月,在第三次开庭审理后,武威中院最终裁定,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缺乏有力证据,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2010年10月26日,何世明、卢寿林被无罪释放。

  2011年1月16日,被错抓错判的何世明、卢寿林二人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刑事赔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分别赔偿何世明、卢寿林被违法羁押2094天的赔偿金人民币298039.02元,并依据当地生活水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错误死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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