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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况

2021-08-13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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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如果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进行了误判,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是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的,那么,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况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况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况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刑事赔偿标准是什么

  1、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2、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赔偿标准。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况的内容,对于刑事赔偿的例外情况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刑事赔偿的范围、刑事赔偿的标准等都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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