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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原则有哪些

2014-07-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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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司法赔偿的范围包含...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司法赔偿的范围包含哪些,司法赔偿的原则包含哪些,本文为您介绍。

  一、我国司法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行为?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三、不同司法赔偿申请的案件,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不同的。

  1、赔偿义务机关为实施违法职权行为,以自己名义代表国家参加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以自己名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赔偿案件依下列方式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公诉机关撤诉的,亦同。)

  (5)罪犯在服刑期间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使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基干为赔偿义务机关;

  (6)因刑讯逼供、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的,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

  3、国家赔偿委员会是代表国家对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审判机关。

  司法赔偿的原则

  (一) 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致害的司法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的一个基本原则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

  (二) 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致害的司法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范围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确定全部赔偿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应当将全部赔偿原则与全额赔偿区别开来。前者包含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两方面的内容,后者仅指赔偿数额的问题;前者包含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后者则只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精神痛苦和其他非财产损害尽管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制裁司法违法行为,立法仍规定给与一定数量的损害赔偿金,这也包括在全部赔偿之中。全额赔偿一般只指对财产的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不仅不包括精神损害,而且对财产的间接损失由于难以计算,也不予以赔偿。显然,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之中。

  (三) 相抵原则

  相抵原则有两种情况,即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

  对相抵原则是否适用于司法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过失相抵原则可以适用于国家赔偿。过失相抵原则主要适用于混合过错之中。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也有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根据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受害人应当对自己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负责。这一部分责任应当在整个损害中相抵去掉,剩余的才是司法机关应当赔偿的部分。如果将受害人自己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也由司法机关赔偿,有悖于法理。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扣押措施时不小心摔坏了甲的电视机屏幕,而甲不服扣押,为泄愤用锤子砸毁了该电视机。这一损害结果由两种行为造成,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二是甲某故意砸毁,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如何处理这一赔偿案件呢?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司法机关只赔偿其工作人员摔坏电视机屏幕的损失,其他损失由甲自己负责。

  (四) 赔偿范围的法定原则

  所谓赔偿范围法定原则,是指对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法律没有规定或有排除条款的,不得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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