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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错误之国家赔偿

2019-06-0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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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执行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可能会出现违法或不当的错误执行行为,损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据有关统计,申请确认执行错误的案件已经占到全部国家赔偿确认

  在执行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存在,可能会出现违法或不当的错误执行行为,损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据有关统计,申请确认执行错误的案件已经占到全部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70%-80% ,针对执行错误的执行信访也占到了涉法信访案件的80%-90% 。“有侵害必有救济”,因此,有必要就执行错误的救济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纠正执行错误,规范执行行为,依法对执行错误的受害人进行补救和赔偿。

  一、执行错误的含义

  广义的执行错误,是指执行工作中的一切错误,除执行行为本身违法外,还包括执行中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诉讼强制措施及违法使用警械等其他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执行不当行为,甚至还有人把因实体裁判的错误而导致的执行结果也看做是执行错误。国家赔偿中的执行错误,或称错误执行、执行违法,仅限于《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是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违反执行依据或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没有执行依据而违法执行的行为。这种执行错误是执行行为本身错误,不同于执行依据的错误。当据以执行的错误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应通过执行回转把原来执行的财产再执行回去,由取得财产的人返还给被执行人,因执行回转不能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但执行并不违法,亦不能引起国家赔偿。

  二、执行救济体系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的执行救济主要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执行回转、执行国家赔偿、执行监督等救济制度,还包括参与分配异议、执行管辖异议等。

  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复议,属于程序上的救济,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至第14条,由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旨在纠正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一般认为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复议是指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制度。

  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属于实体上的救济,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第24条,旨在解决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争议。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向法院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异议的提出须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许可执行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page]

  对执行回转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不尽相同。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110 条的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执行回转,是在没有法律依据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明显超过申请数额执行的情形下,从因执行错误得到财产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处,将财产执行返还受害人,是一种执行过程中的自我纠错。

  执行监督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至136条,监督内容几乎涵盖了整个执行工作,包括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而未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等。执行监督由上级法院决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终结后均可实施。

  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规定于《 国家赔偿法》第3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属于国家赔偿中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执行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直接目的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三、执行赔偿与其他救济措施的衔接

  在执行救济体系中,各种执行救济制度互相补充和衔接,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救济体系。执行程序中的各种救济手段主要是为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行行为,同时也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对补救受害人损害及时补救的功能,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则直接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兼有确认执行错误、规范执行行为的功能。

  在各种救济手段中,以执行监督与错误执行的国家赔偿联系最为密切,执行监督对原执行行为的撤销,是确认执行错误的一种方式,往往是执行赔偿的前提,两者互相补充,可以既纠正执行错误又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弥补。当然二者又有区别。一是目的不同,执行监督着眼于对执行错误的纠正,执行赔偿着眼于对受害人损失的救济;二是针对对象不同。执行赔偿针对的是执行错误,执行监督还包括对执行不当的监督;三是范围不同,几乎执行中的所有可能出现的错误均可通过执行监督进行纠正,而只有造成损害的执行错误才有执行赔偿问题;四是启动程序不同,执行赔偿是由受害人申请引起的,而执行监督是法院内部的一种纠错监督制度。另外,两者在处理程序、法律文书、时效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别。在处理执行错误的案件中,执行部门与赔偿部门应加强联系和沟通,使执行赔偿与执行监督能够有效衔接。赔偿部门在办理执行错误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时,对于尚未造成损害、尚未穷尽执行措施的案件可不以确认案件立案,而转由执行部门处理,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如果发现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立即通知执行部门予以执行。执行部门在处理执行异议和执行监督案件时,对经过执行纠正、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执行错误案件,可以引导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获得进一步的救济。[page]

  相对于其他救济手段,国家赔偿是对受害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对属于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在决定赔偿之前,应先行采取其他执行救济方式进行补救,其他措施穷尽后仍不能挽回的损失,方可予以赔偿。例如,在执行侵权中,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同时,往往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会因此而不当得利,此时,应首先通过执行回转、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变更纠正执行行为等方式进行补救,弥补无果的部分再由国家赔偿。又如,对于因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使查封扣押的财物灭失、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财产流失等消极执行行为导致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灭失、流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从而使损害得到补救。另外,决定赔偿时,还要考虑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当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既有申请人的过错行为又有执行错误,还包括第三人违法行为时,应当区分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由相应原因力主体分担责任,国家仅就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国家对申请保全错误、申请人提供标的物错误、个人行为、执行依据错误、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不可抗力等免责,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可引导其通过民事赔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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