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法官的审判独立和敢于决定的精神,应该进一步明确对职务行为违法性进行判断的外部标准3 p4 \\( r( y+ j) C. \\: _, X
7 n2 {6 N: B+ w# K& i6 W; D% t4 @% W
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开始生效。该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U3 F8 O$ g% {2 _0 k8 F
第一,扩充了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
c5 a0 Y3 s- K) S+ M
第二,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
第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判断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标准。其中14种职务行为涉及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也可用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本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udicial immu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 `8 S- B# G. L4 Q" p/ |
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