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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7 19:54
导读: 据悉,海丰法院今年3月初一审开庭,判决认定被告汕尾市民政局对死者的死亡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8.74万元,扣除原告已得到的4万元左右,还应支付14万元左

  据悉,海丰法院今年3月初一审开庭,判决认定被告汕尾市民政局对死者的死亡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8.74万元,扣除原告已得到的4万元左右,还应支付14万元左右(见本报今年3月3日报道)。汕尾市民政局不服于5月24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此期间,又有2名海丰“4·9”事件的受害人家属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经一审判决,被告同样不服上诉。于是,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合并审理了这11起行政赔偿上诉案件。

  昨天二审开庭审理焦点与一审相同,包括:汕尾市民政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原审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善后处理协议书》是否为国家赔偿协议;死者对其死亡是否有过错。

  昨天二审开庭时,汕尾市民政局还提出:事件的起因是被遣送人员纵火,他们先于遣送人发现火灾,同样有义务救火,但却没配合遣送人员救火,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11位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二审答辩认为:死者无过错。海丰县法院先后作出的初审和再审刑事判决书均认定本案中死者死亡是由海丰县收容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未认定是由死者的过错造成的。上诉人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中死者对其本身的死亡存在过错。

  案件回放

  2001年4月9日9时40分,牟朝阳等25名被收容人员坐上了一辆收容遣送车,在前往广州的途中,车辆突然起火,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遇难,除一人尸体已被烧焦炭化难以断定死亡时间外,其他人均可确定是被活活烧死的。

  2001年12月此案一审,2002年经过再审,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职工巫某钦、戴某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时任海丰县民政局局长的李某和副局长黎某流受到了党政处分,海丰收容站的指导员黄希饶、遣送组副组长李铁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记大过。而收容站站长施养鸿,则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4·9”事故发生后,多数死者家属与汕尾市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签订了《“4·9”火灾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每户拿到了4至5万元不等的“补助”,离开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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