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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说明1.以下规则(否则文中另行要求):核定资产 即第四章第四百零九条规则中载明的资产。条款 即交易厅协会条款。经纪人编号 即分配给每一位交易会员的特定的四位数字。购入指令 即一份编入系统中的、购买一定量证券的订单。买方会员 即在交易中作为买方(无论是委托人或代理人)的一位会员或合伙人。分 通常即香港法定货币中的分,除非另行说明。行政主管 即根据第三章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则和条款,由理事会指定的现任行政主管。收盘价格 即一个交易日终止时,某种股票的名义价格。委员会 即根据证券和期货代理条例的第三节成立的证券和期货代理委员会。补偿基金会 即根据证券条例第九十九节成立的联合交易厅补偿基金会。理事会 即根据条款以及下文许可的特别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交易厅理事会。现行要价 即任何特定时刻的最低售出价。现行递价 即任何特定时刻的最高买进价。交易合伙人 在证券买中从事交易的合伙人。吸收存款公司 即根据银行条例立案或注册的吸收存款公司。直接交易 即由一位会员成交易合伙人,无论作为委托人或代理人,同时代表买方和卖方所进行的交易。交易所 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忠诚基金 即由交易所根据第九百一十一条规则建立的基金。内部电话系统 即由交易所安装的个人自动交换系统,供会员或合伙人交易时使用的内线电话。最终要价 即某一要价,但并不出现于销货单之列。最终递价 即某一递价,但并不出现于购货单之列。最终经录价 即最终由系统经录的销价。持照银行 即根据银行条例立案的银行。流动资产 即第四章第十条规则载明为流动资产的核定资产。边际流动资产 即流动资产超过等级债务的部分。挂牌 即对某一挂牌的承认和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许可,并且对“挂牌”应作适当注释。会员 即根据条款的第七十二款,某个未被交易所剥夺会员资格的交易所股东,并且对“会员资格”应作适当注释。净资产 即核定资产超过等级债务的部分。名义价格 在交易日期间或临近交易日结束时,对于某种证券,即(1)如果该证券参加交易至当时a(当现行递价高于最终纪录价,并且原始单据中至少有一份购货单),即现行递价;否则b(当现行要价低于最终纪录价,并且原始单据中至少有一份销货单),即现行要价;否则c当上述a和b项均不符合,则为最终纪录价;或(2)如果该证券未参加交易至当时a(当现行递价高于前一个收盘价,并且原始单据中至少有一份购货单),即现行递价;否则b(当现行要价低于前一个收盘价,并且原始单据中至少有一份销货单),即现行要价;否则c当上述a和b项均不符合,则为前一个收盘价。零星交易对任何一种证券的牌价或交易,即该批数量少于整批交易。开动价 即一个交易日的某种证券的第一个递价或第一个要价。订货单 即任何订货单,可以是购货单,也可以是销货单。先前收盘价 即某种证券的最近一次的,纪录在案的收盘价。原始单据 即最具竞争价格的订贷单据,如:在购买交易中的现行递价,或在销售交易中的现行要价。专业会计师 即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并持现行从业证书的专业会计人员。购货日记帐 即由系统记载的某个特定会员或合伙人作为买方所进行的交易的日记帐。季度报告 即第四章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则所要求的委度报表。等级债务 即第四章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则所载明的债务。认可的股票市场 即由委员会认可的,以条例第六十五A(2)a(∏)内容为目的的股票市场。售销日记帐 即由系统记载的某个特定会员或合伙人作为卖方所进行的交易的日记帐。二级单据 即所具价格竞争性略弱的订贷单据,如:在购货单中,略低于现行递价的价格,或在销货单中,略高于现行要价的价格。秘书 即根据第九十八条款和第二章二百二十七条规则、由理事会任命的规任交易所秘书。卖出指令 即一份输入系统中的、销售一定量证券的订单。卖方会员 即在交易中作为卖方(无论是委托人或代理人)的一位会员或合伙人。股 即交易所资本中的A种股。特殊交易 除非交易所另行规定,指数量超过整批交易的临时证券。差额 即规则的第二表格中的差额表载明的,所容许证券价格的最少变化。系统 即交易所在交易大厅内安装并操纵的计算机交易系统。交易日 即第五章第一条规则载明的,在交易大厅内从事交易的一天。交易大厅 即由理事会阐明的,用作交易场所的前提。交易 即购进或出售证券的一种协定。$通常即香港法定货币中的元,除非另行说明。2.行文中,凡使用单数的,也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凡使用阳性名词的,也包括阴性和中性名词,反之亦然。3.对一百零一条所陈述的内容,任何证券条例,证券和期货代理委员会条例、股票交易所联合条例或条款中阐释的定义必须与第一章第一条规则中的内容一致。4.标题应不影响于此的说明或解释。 第二章 理事会1.理事会被授予对交易所管理和控制的权力。「八十六条」2.除有大会的条款或法令特别规定,可由交易所行使某些权力外,由理事会行使所有权力并付诸实施。[九十七条〕3.依照《证券法》、《证券及期货交易法》以及《股票交易协调法令和条款》,理事会对交易所具有监督、管理和指导的权力,并可增加、更改、撤消或放弃其中任一规则。4.在不与规则二章第三以及其他任何条款或规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适合以下方式、条件及时间时,理事会行使下述权力须经额外授权:(1)接受或拒绝任何人或公司成为会员。(2)任命任何人成为执行广泛或特定职责的特别委员会成员、或免去该人职务。(3)依照条款与规则对行政主管和特别委员会进行指导。(4)重视情况而定的条件下,全部或部分修改、补充行政主管或特别委员会所作的任一决定。(5)将任何权力授与任何人,包括行政主管或特别委员会,或取消授权。(6)在理解规则发生冲突或歧意时,对规则规定和依照这些规则而进行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最终解释。(7)为执行或补充条款和规则而在会员间给与和发表内部传阅文件。(8)命令对被怀疑违反《证券法》、《证券及期贷代理法》和《股票协调法令和条款》有关条款或规则的会员,或其被授权会员,销售代表和交易主任进行调查,为协助调查而要求会计人员或其他人员编制帐册、帐户、记录或其他任何资料。[page](9)在委员会或其授权官员要求下,可以透露其任一会员的财务状况或其他情况。(10)指责、罚款、暂停资格或开除任何会员或其被授权官员、销售代表和交易主任,对其采取下文规则中所提供的纪律措施。(11)在紧急情况下,依照下文规则部分或全部暂停交易所交易活动,并采取理事会认为的恰当补救措施。(12)可以暂停或取消任何会员或其被授权官员的进场交易权利。(13)任命或免去行政主管、秘书或财务主管。[一章第六(e)条](14)实施委员会或其被授权官员的指导意见。(15)行使为贯彻条款或规则所必须的其他权力。5.理事会不必对其任一权力的行使作出解释,其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任何会员和其被授权官员、销售代表和交易主任具有约束力。6.所有特别委员会在行使其所授予的权力时,必须遵循委员会按期规定的规则。[一百六十六(C)条]7.[已取消]8.在理事会具有重审、修改、补充其决定权力的条件下,特别委员会全权制定政策,监督并指导由其成立目的决定的有关工作和职能。9.非经理事会再次任命,所有特别委员会成员在被任命满一年后均得离职;因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发生任何职位空缺时,亦由理事会决定人员填补空缺。10.在下述任一情况发生时,特别委员会成员必须离职:(1)有免职令或该人与其债权人达成了协议。(2)该人精神失常或在《精神健康法》中所规定的意义下精神状态不健全。(3)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或特别委员会提出辞职。(4)由于某一原因被理事会免职在离职正式条文被记人特别委员会议记录之前,特别委员会成员所有行为被视为合法和有效的。11.特别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将其权力授予行政主管,行政主管必须服从该特别委员会对其任何要求、指导或规定。12.理事会可按其所认为的任何规则成立特别委员会,在不受其限制条件下,可以包括下述的特别委员会:(1)执行委员会,作为理事会常委会,处理日常交易活动。(2)资格审定委员会,向理事会推荐获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标准和入会条件。该委员会应审理所有会员资格申请、调查申请者的入会条件和该人(或公司)的推荐者和附议者,并就每一宗申请向理事会提交评估报告。(3)纪律委员会,监督和执行《规则》第七章中所特别规定的纪律规则,并就有关各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4)上市登记委员会,执行《交易所证券上市管制规则》,并就此相交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5)监督委员会,监督成员对财务要求的遵循情况,并调查对上述情况的申诉和指控。(6)交易和结算委员会,执行《规则》第五章所指明的交易规则,并就与此有关各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7)[已取消](8)[已取消](9)[已取消](l0)财务委员会,管理交易所的基金。(ll)[已取消](12)信息和发展委员会,促进交易所的商誉和形象,并且负责各会员、新闻界和公众之间的联络。(13)[已取消](14)补偿委员会,管理与忠诚基金有关的一切事务。特别委员会活动程序13.特别委员会出于处理事会而召开会议,并可推迟或以其他任何认为合适的方式来安排这种会议。14.特别委员会成员将个人的通知传递地址告知特别委员会。一旦具有正确地址的通知发出,该通知即刻被认为已有效发出到该会员。15.特别委员会成员可能被非正式地口头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16.每个特别委员会均应有由理事会任命的召集人作为主席主持所有会议。理事会可能任命一位副召集人,在召集人缺席时执行其职责。在任何会议规定时间过后五分钟,如正、副召集人仍均未出席,特别委员会成员可立即提名成员中一人为会议主席。17.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特别委员会中的三名成员即可构成决定商业业务的必要法定人数。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和行政主管有权出席会议,但不得在他们不是其中成员的特别委员会会议中构成法定人数或投票。18.除非具有法定人数,任何业务均不得在会议上进行。具有法定人数的特别委员会成员会议能自由行使该委员会被赋予的一切权力。19.特别委员会每一成员具有一票的投票权。会议中出现的争议须经投票决定,以多数票取决,如果出现票数相等,主席具有第二票或决定性投票权。20.只要仍处于在任期内并符合有关资格规定,即使特别委员会成员在任命后被发现任命欠妥或该人不胜任其职,交易所假定所有人员均对本所行为中心忠诚,并认为其严格执行特别委员会会议通过决定的行为是合法的。21.特别委员会应以英文或中文保留其会议和相应业务的记录。会议记录应由该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主席签字,证明其所记录的事实和所作的决定。22.经由所有特别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决定,同以会议形式通过的决定一样具有合法性。行政主管23.行政主管由理事会任命,并在其规定条件下行使职权,不得成为会员或其职员。行政主管对交易所日常管理负责并实施广泛监督,如有规则要求,还应对会员实行监督。[二百九十八条]24.行政主管执行理事会或任何的特别委员会的指导、命令和决定。25.在尊重理事会权利和权力条件下,行政主管行使理事会权力中,所有未明确指出由理事会行使的权力。26.在不与规则第二章二百二十五和其它明确赋与行政主管权力的规则发生歧意的条件下,行政主管行使理事会或任何特别委员会赋予的下述权力。[第一章第八(c)条](1)监督交易大厅交易活动,并采取所有恰当步骤维持交易秩序和效率;依照规则或在理事会授权下暂停任何会员或交易伙伴所发行的债券。(2)负责招收交易所的职员和官员。(3)定期或在相宜时候向理事会报告与所有交易所有关事务。(4)检查和管理一切与上市和会员资格有关事务,包括对会员资格的申请。(5)为确保《证券法》、《证券及期货代理法》、《股票交易协调法令和条款》中条款和规则的执行,对会员及其授权官员、销售代表,交易主任实施下文规则中提供的纪律和处分。(6)根据授权官员登记,销售代表处登记、交易代表处登记,通过对被授权官员,销售代表或交易主任的任命。(7)为保证交易大厅正常秩序和行为规范,拒绝任何人进入交易大厅或将任何人从中带出。(8)参加特别委员会所有会议。(9)在委员会或其授权官员要求下,自由决定透露任何会员的财务状况或其他情况。[page]秘书27.秘书由理事会任命并在理事会规定条件下行使职权,不得成为会员或其官员。登记28.秘书负责保存会员登记、授权职员登记,交易主任登记、交易合伙公司登记和有限交易合伙公司中的无限合伙人。[第一章第八(c)条]29.会员登记应包括姓名、地址、持股数和其他法律、或理事会各时期需要的情况。30.授权官员登记,应包括其姓名、地址、聘请会员或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法律或理事会各时期所要求的情况。31.销售代表登记,应包括其姓名、地址、聘请会员或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法律或理事会各时期所要求的情况。32.交易主任登记,应包括其姓名、地址、聘请会员(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法律或理事会各时期所要求的情况。33.交易合伙公司登记,应包括名称和合伙人地址,以及其他法律或理事会各时期所要求的情况。34.交易合伙公司如为有限合伙则需在其登记中包括其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35.按照规则第二章第二十八条,由秘书保管的登记须在办公时间对委员会授权官员或任何会员开放。公众经交费一元或按理事会不同时期规定的低于一元的费用也可在相同时间内查看。36.按照每100字25分或交易所规定的更低价格,任何会员或其他人员均可要求会员登记或其中一部分的副本。交易所须在从收到要求开始的十日内将副本送交申请人。37.经由理事会同意并交付理事会不同时期的规定费用后,会员或其他人员可要求得到授权官员、销售代表、交易主任、交易合伙企业以及交易合伙人企业中无限合伙人的登记的副本。财务主管38.财务主管由理事会任命并在理事会规定条件下行使职权。[九十八条]39.除由理事会任命的秘书和财务主管外,行政主管可负责雇用交易所任何职员,由行政主管决定雇用的职员须按照其雇员命所规定的职责或按行政主管的授意工作。40.非经理事会书面批准,任何理事会委任人员、委员会官员、交易所雇员不得:(1)直接或间接在交易所进行债券交易;(2)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礼物、补偿、或来自会员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和福利;(3)直接或间接地泄露或出于私利、滥用其职权,蓄意或无意获得的消息。41.行政主管可立即解雇违反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违反了第二章二百四十条规定的人员(除秘书财务主管),并不作任何补偿,秘书和财务主管可由理事会以同等方式下解雇。这样的解雇或停职不得导致交易所失去要求该官员或雇员赔偿损失的权利。42.任何引诱或试图引诱交易所的任何官员或职员违反法规第二章二百四十条或得知违反法规二百四十条的情况下保持缄默的会员,均为行为不当,并可以由理事会视情况被加以包括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交易所会员资格入会条件:1.所有会员均须符合如下要求:(1)为本交易所股东;(2)为依据证券法第六部分注册于本所交易人;若注册依法令第五十五或五十六节被暂停,则只要在其他方面均合格,使可永保其会员资格。[第十一(a)条](3)年龄不得小于21岁,且须具备良好的、正直的品格;(4)若非委员会依条款中第十一条授予其会员资格,则须为生于香港或定居香港7年中连续一年申请会员资格者。(5)从事证券交易至少3年,成为本所1985年10月25日以前的会员或依证券法第六十五节A(2)(b)条,通过由委员会认可的考试。(6)拥有1000000港元以上净资产,且始终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五部分及本规则规定的其它经济要求;(6A)作为交易人在交易中须始终保持不低于最低净资率需要分%的流动幅度;(7)符合证券交易所各阶段规定的关于会员资格的要求。2.公司会员需符合如下要求:——(1)为本交易所的股东;(2)为依据证券法第六部分注册于本所的交易人;若注册依法令第五十五或五十六节被暂停,则只要其它方面均合格,便可永保其会员资格。(3)为香港股份有限公司:(4)除从事证券交易及正常辅助活动外,不得从事开办任何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5)有良好财经声誉,诚实公正。(6)至少注册于本交易所的交易主任,凡成立交易主任的人都要依证券法第六部分注册;(7)拥有低于5000000港元的净资产,且始终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五B节为本规则所规定的其他经济要求。(7A)至少有5000000港元已发行及是额清偿的普通股股本;(7B)交易企业流动幅度始终不得低于最小净资本需要量的10%;且(8)符合交易所各时期规定的其它有关会员的要求。申请程序3.(1)任何欲成为交易所一员者,及其推荐人与附议人依理事会各阶段要求的格式填写并签名后,将表交给秘书。(2)申请表候选人在申请时需交纳5000港元手续费,今后不退还;如果是1985年10月20日前入会的个体会员,需退会并将其在交易所因此转让给1985年10月21日后经交易所的股份转让而批准入会的公司时,手续费即可免去。(3)候选人需向理事会出示证据,所证明自己在申请时具备证券法六十五B节、不能修改的规则及其它已颁布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净资本需要量。(4)候选人需向理事会提交所有与申请有关的必要资料。4.(1)只有会员才有权推荐或附议候选人。(2)有关候选人入会申请的通知需于理事会召开前连续七天以上张贴于交易法公告栏上,会员将在理事会上经投票从候选人中选出。(3)候选人可在投票前以书面通知秘书,随时退出申请。(4)投票由理事会执行,将投票时间与地点也由理事会决定。(5)每次投票,委员会必须有七名成员参加,三位会员负责开选票箱。出席的每位委员会成员可取出白球表示同意,反之黑球表示反对,也可弃权,若一个候选人得到四个黑球则无权入会。(6)任一候选人所得黑球数除对委员会成员外,一律不得公开。(7)委员会关于接纳或拒绝候选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委员会无义务对决定作出任何解释。(8)委员会经决议可依照条款及本规则第三章三百零四条,将其一切权利及义务托付给资格审定委员会,也可随时改变或取消任何已接予的权利及义务。任何时候如果以此种方式授予权利及义务,则本规则及第三章三百四十二条条款中对“委员会”的一切规定均适用于“资格审计委员会”。5.会员一经确认,秘书应立即书面通知候选人,并将备忘录、交易所条款及本规则各一份交给候选人,同时将现阶段经纪费等级及生效合同交付候选人,是要通知其支付将发放给他的股分(若合适)及交纳会员费。候选人应以其注册于会员注册簿上的名称入会,并依本规则享受交易所一席之利益。[page]6.依条款第七十七条及其他当时已生效条款的规定,若会员或其推荐人、附议人在出示或被要求提供的对理事会决定至关重要的细节及资料中发现任何不实叙述;或有所隐瞒,则可能被开除。开除的具体规定如下:——(1)若非事前通过保持权利的会议或决定,被怀疑会员的一切权利后被停止;(2)此类会员仍负有清偿所欠交易所债务的责任;(3)理事会有权依条款第八十三及八十四条及本规则第七百二十与七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任何可行方式处置此类会员的股份。7.秘书应将开除会员的事书面通知未获准入会的候选人及其推荐人与附议人。8.申请购买新股份的会员须交纳委员会规定的资本及保险费等项费用。9.股分不得联合持有。10.任何会员都可持有一种以上的股票。11.除条款及规则中另行规定,交易有权将所有注册的股份持有者视为绝对所有者,由此,在除了资格裁判法庭要求或任何法令规定外,对其他任何人都可以不必承认任何合理的或他的债权及股份利息,不管是否具备明确的通知。12.在理事会事先同意的书面文件中需有一份协定,此协定直接或间接地使会员受另一会员的控制或领导,无论是作为经纪人,受托人或被任命人,还是其他任何人。理事会可依本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经决议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力授予资格审订委员会,也可经决议取消任何授权,本规则对“理事会”的说明也可视为对“资格审计委员会”的说明。公司会员资格13.每个公司会员至少一个主任为交易主任。任何欲成为公司的交易主任者,均须按理事会各阶段之规定填写、签名于申请表,并将此表送交秘书处,若理事会未批准任何没有依证券法注册的交易人,出可同意或否定此申请。14.一切公司会员的交易主任都不得在香港开办任何经营证券的企业,除非其企业是代表:——(1)公司会员;(2)以公司会员为合伙人的合股企业;或(3)另一个由他出任交易主任,并依证券法注册为交易人的公司会员。在以上第(3)条中,任何欲代表其他公司经营证券交易的交易主任,需向交易所申明此意图,并应为确保其在每一交易中都能与此公司会员分清而作出相应安排。此外,交易主任在未取得交易所书面允诺前不得开始为其他公司会员经营。15.任何交易主任、主任、经理、秘书、或公司会员中任其他职务的官员,与公司一样,应对一切违悖法令,条款及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16.(被取消。)17.理事会较早的有关同意会员资格的书面材料,要随公司会员的董事会、持股情况、股本结构及控制措施的变动而变动。会员证及交易主任证18A.会员证仅发给个人会员。18B.交易主任证仅发给公司会员中注册的交易主任。18C.个人或交易主任在退职时须归还其证件。若不归还,则按交易所规定,将由交易所向其索取一定赔偿,赔偿金额大小由交易所规定。19.征得理事会同意,会员可与其他会员或非会员形成交易合伙人。20.交易合伙有无限合伙与有限合伙两种。20A.在无限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均须为会员。20B.有限合伙人必须依有限合伙条例在公司法册处注册为有限合伙。21.(1)任何欲成为交易合伙人的会员,须依理事会各阶段规定填写、签名于申请书,并将申请交给秘书,理事会有权同意或否定此项申请。(2)理事会有权同意或反对任何交易合伙,为无限合伙或有限合伙。若尚未取得委员会依证券法发放的注册证书的交易合伙企业未被批准,则理事会有权同意或反对任何交易合伙为无限合伙有限合伙。22.交易合伙或有限合伙形式出现,则有限合伙人不得在香港从事经营证券的生意,且不能以任何方式若以合伙企业的管理。22A.所有无限交易合伙企业中作为合伙人的会员,或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都需共同或个别地对合伙企业的行为、疏忽及债务负责。23.任何由证券法规定的有关帐目及审计中作为交易合伙企业交易人的义务,都可被视为合伙企业的义务,而且在无限合法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及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无限合伙人,需共同或个别地对这些义务的实施情况负责。[第三十二条]24.在无限合伙中,任何合伙人不得在香港开办经营证券企业、除非此企业代表其作为合伙人之一的交易合伙企业之利益。[第三十三条]25.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任何无限合伙人都不得在香港开办经营证券的企业,除非此企业代表其作为无限合伙人之一的交易合伙企业之利益。26.任何时候,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会员都不得以合伙企业以外的名称经营任何从事证券交易的企业。27.任何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会员依据证券法第六部分申请注册时,都需在申请时将此事通知交易所。28.交易合伙企业须将其合伙人的组成情况及其他琐项向交易所汇报。29.作为交易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会员需将其合伙关系的解除报告给交易所。30.会员须将其所有交易人的代表注册为交易所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任何会员都不得以作其他会员的职员或销售代表。31.已向理事会宣布开始营业的会员,依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对所持每份“A”股可拥有注册授权职员。但一个会员不得同时拥有四个以上的授权职员。会员可依理事会各阶段发给会员的传阅文件的规定雇用销售代表。销售代表若非理事会特别认可,不得在交易大厅中代表会员成交,甚至不得进入交易大厅。32.会员及其合伙人(若存在),须对所有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视情况而定)为其利益而从事的事务负责。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应根据本规则处理各项事务。33.凡欲注册为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者,需依理事会各阶段规定的格式提交申请,并允诺遵守本规则及遵循理事会的裁决,且一旦申请被通过,其名字将留于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注册簿上。33A.任何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任何时候都不得代表两个以上会员或交易主任在交易所交易。34.任何会员都不得启用未注册的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若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的姓名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注册簿中被除去,则需将此人解职。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的任用需基于这一理解之上,并在协定中加以体现。34A.如果在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的人员任用上有任何变动,有关会员应立刻书面通知交易所。35.除非理事会另行决定,授权职员若非在事先得到原会员书面承诺,在离职日起3个月之内不得成为其他会员的授权职员。且原会员不得无端扣留此项承诺。36.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须具备如下资格:——(1)年龄在21岁以上。[page](2)由应对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为会员利益而从事的一切事务负全部责任的会员推荐。(3)以交易人或交易人代表的身份注册于委员会;(4)已通过交易所培训计划中操作实践考试和其他理事会所要求的考试。37.理事会全权调查任何欲成为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者的行为与诚实程序。理事会于任何时候都有绝对自由撤销或收回其认可,但可拒绝对此行为给予任何解释。理事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38.授权职员或销售代表在注册时候缴纳手续费,今后任职期间每月初交纳一次。各个时期交纳金额由理事会决定。39.每一位授权职员将得到一张授权职员卡,且须凭此卡进入交易大厅。40.授权职员卡不得转让。若有遗失,有关会员需书面通知交易所,申请副卡,并交纳由交易所规定的应交费用。41.若授权职员的任用有所变动,则任免授权职员的会员有责任将授权职员卡归还交易所以注销。42.(1)任何欲转让其股份及相应权利的会员需呈出书面通告,通告中要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对被提名受让人的有关规定。(2)被提名受让人须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成为取代让该人的会员。申请的程序与有关要求及投票方法依照条款及本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提名受让人尚不是会员。投票将决定其是否成为会员,若被提名受让人已是会员,投票将决定是否允许其持有更多的股份。(3)股份转让在被提名受让人被承认为会员时就成立了。受让人需将其名称注册于会员注册簿中。若受让人未被批准为会员,股份转让,则不能被视为成立。(4)在股份转让中,无论是受让者付给让渡人或是相反情形,转让收入都需交给交易所。交易所将从中扣去让渡人所欠本所或本所会员的债务。理事会有权向所有会员发出通知或公布于交易所公告栏内的确定让渡人或其他会员是否欠有债务。任何会员都无权向交易所索赔,除非此会员已依此类通知要求,将索赔的性质及金额通知交易所。余款(若有)应归还受让者或任何依法律上授权的当事人。43.正式填写的转让书将与被取消的有关股票和有利于受让者而发行的新股票一起存于交易所内。44.任何在1985年股票交易协调法第七节开始实施前即为本所会员的个体会员,有权退会,且有权将其在交易所中的股份转让给股票交易协调法第七节开始实施后被本所承认为受让人的公司会员。45.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死亡;(2)神经失常;(3)破产;(4)公司会员经决定停止或委员会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或委员会已勒令其停止时,所有作为会员应享的权利及应得利益被取消。46.个人代表、财产受托人、破产案产业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全权管理此类会员的资产,但须在十二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内与会员一样,遵守条款、本规则和理事会的其它任何决定。在此期间,理事会将一本规则第三章三百四十五条和呈给理事会关于提名接收股份、权力及利益的候选人的书面通知作出决定。47.上述被提名人须向理事会申请成为会员,申请程序与要求、投票及股份转让,均按条款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行为。48.转让表格(由理事会规定)及有关上述股份的买卖票据,应由代表让渡人的个人代表、受托人、破产案产业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视情况而定),让渡人或获准代表受让人的被提名人填制,并与有关股票一起交存交易所。49.如果上述十二个月内确定的任何提名均被否决或被提名人未被理事会批准为会员,理事会则可在任何时候的适当方式呈上述股份及相应的权利和利益。若理事会认定出售或转让股份给任何申请股份的当事人,则——(1)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依本规则规定行事;(2)手续费应先用于清偿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一切应付印花税等所有费用,履行清偿;其次,清偿会员所欠交易所及会员印花税或前会员的债务。(3)秘书将被视为会员及其继承人的代理人,有权填写转让表及买票据。交易所与秘书处允许何时都不必对与此有关的任何事或略去不做的任何事负责。(4)此项收入的条款将付给会员的个人代表,财产受托人,破产案产业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50.交易所、理事会、秘书及交易所官员及官员不必对任何因此种处置而发生的任何损失负责。51.每位会员须将其作为会员而进行交易时所采用的名称注册于交易所。任何会员若非事先得到理事会书面允许,不得任意改变其注册于交易所的名称。会员注册于交易所的企业名称须与其按企业注册法注册的名称相符,理事会有权禁止一切会员无故使用任何企业名称。52.会员不得为其证券交易利益,对其持有的交易所每份“A”股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址注册。如果会员持有一份以上“A”股并以两个以上地址注册,必须将一个地址定为主地址。此外,企业地址指的是除了交易大厅以外,为会员利益而进行的证券交易的场所。52A.会员只允许在一个注册地址开办一家证券交易企业。53.会员或交易所企业在其开张、停业、中断营业及恢复营业前,应提前通知理事会,提前的日期应与理事会各个时期的规定相符。54.会员或其合伙人(若有)应对自己或合伙人,交易主任及雇员在证券交易中的一切行为负责。55.(取消)56.公司会员或交易所开的唯一企业,可从事股票交易及辅导股票经营证券的活动。56A.除从事证券交易企业外,个体会员须将其已经或希望加入的企业书面报告给理事会。57.若非理事会另行规定,为一般或特殊的目的,依条款及本规则规定,存在交易所的保证金存款,不支付任何利息。 第四章 财务和会计要求1.每一位会员或合伙人均应始终遵守证券法第六十五B节的规定。2.每一位个人会员均应提供,并始终在其作为经销商的企业中保持不少于$1000000的净资产。3.每一位公司会员均应提供,并始终在其作为经销商的企业中保持不少于$5000000的净资产。4.每一位合伙人均应提供,并始终在其作为经销商的企业中保持不少于以下总额的净资本:(1)对每一位作为合伙人的公司会员,$5000000;(2)对每一位作为合伙人的个人会员,$1000000。4A.每一位公司会员均应提供,并始终保持一份已发行并已全部缴款的股份资本,其数额不得少于$5000000。5.每一位会员或合伙人应始终在其作为经销商的企业中保持一定量的边际流动资产,其数额不得低于第四章第二条、第四章第三条和第四章第四条规则所载明的净资本要求的10%。录取会员时对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规则的应用[page]6.任何会员资格的申请人均应在被录取时,向理事会表明其有能力符合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对持有一股以上股份会员的规定7.(1)当某位个人会员所持交易所股份超过一股,则其净资产要求为持一股的个人会员的净资产额与其持有的股份数额的乘积。(2)当某位公司会员所持交易所股份不超过五股,其净资产要求为$5000000;否则,净资产要求为$1000000与所持股份数额的乘积。(3)当适合副表(1)或副表(2)的某位个人会员或公司会员在合伙经营中作为一个合伙人,则第四章第四条规则提供的对合伙经营的净资产要求应相应增加。(4)每一份副表(1)、副表(2)或副表(3)描述的会员或合伙人均应始终在其作为经销商的企业中保持一定量的边际流动资产,其数额不得低于有关最低净资产要求的10%。理事会增加和修正最低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的权力8.尽管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五B节和第四章二条、第四章七条规则,理事会仍有权力根据需要,对特殊情况下的会员或合伙人,或者所有的会员或者合伙人,提高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的最低值。由于存在的各种情况,可做出特殊决定,可以提高的数值也会随之而相异。但无论如何,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均应遵守证券法第六十五B节的规定,除非委员会已声明放弃或修改了该节的要求。9.组成部分证券交易活动的会员或合伙人的以下资产应组成符合据第四章第二条规则的第四章第2条~8条规则所提出的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的核定资产,假设它们由该会员或合伙人实际拥有(第十六条中陈述的情况除外),则情况而应定为:(1)库存现金和买卖帐单印花(为印花税法使用);(2)在持照银行或吸收存款公司的帐上货币;(3)在海外银行的帐上货币,并可自由汇往香港;(4)存款单、承兑票据、浮动汇率票据和其它可转让票据的商业票据价值的8%,以上项目由委员会根据投资者保护法的第四(2)(g)节阐明,否则根据规则的第四(2)(fa)(fb)或(fc)节从投资者保护法第四节删除;(4a)汇票、证券、借据、单证或其它债务单据价值的80%,不同于第(4)项所提及的内容:a可转让的b距偿还日不少于10年;c以港币标价和进行交易或以某种可自由兑换成港币的货币,除非委员会在某一特例中否决上列的票据。(4b)由澳大利亚、加拿大、西德、日本、英国或美国政府发行的证券价值的80%。(5)根据付税储备法发行的付税储备证券;(6)(已废除)(7)公用事业和租金存款;(8)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节存入的法定存款;(8a)对补偿基金会的缴款;(9)预付费用;(10)以票面价值计的交易所股份;(11)为购进交易所挂牌前证券所支付的款项;(11a)为购进认可股票市场挂牌前证券所支付的款项;(11b)除第(4a)和(4b)项中提及的,并在认可股票市场上挂牌的证券价值的60%;(12)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价值的60%;(13)根据证券法第十五节授权的互惠投资公司的标明价值和联合投资公司股份的价值的60%;(14)金块;(15)位于香港的不动产股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B节,最高值应为必需的最低净资产值的25%;(16)在普通证券交易中的应收款项,以下除外:a至证券交割时为止的应收款项和自最初计入应收帐以后超过5个银行交易日的款项;b不属于至证券交割时为止的应收款和不属于自最初计入应收帐以后超过5个银行交易日的款项,只能包括在由会员或合伙人管理控制的,随时可销售的,未支配抵押品项目中的净可变现价值的相关利润中。这种价值的相关利润应属于组成核定资产的第(1)至(15)项所载明的抵押品或者部分抵押品;c在普通证券交易中,对于会员或合伙人为应收帐,但已转让给另一方时的款项必须除外,除非这另一方是某持照银行或吸收存款公司,并且该转让以存款、合法的执行协议为依据,无论在何情况下,该协议对会员或合伙人均不存在追索权,并必须经交易所同意。9A.(已废除)10.为了计算边际流动资产要求,以下会员或合伙人的核定资产,根据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则,应组成流动资产:(1)存现金和卖帐单印花(为印花税法使用);(2)在某持照银行或吸收存款公司的帐上货币,存款可在6个月之内获利;(3)存于海外银行的帐上货币,可自由汇往香港,并且存款可在6个月之内获利;(4)存款单、承兑票据、浮动汇率票据和其它可转让票据的商业票据价值的80%,以上项目由委员会根据投资者保护法的第四(2)(g)节阐明,否则根据规则的第四(2)(fa)、(fb)或(fc)节从投资者保护法的第4节删除;(4a)汇票、证券、借据、单证或其它债务单据价值的80%,不同于第(4)项所提及的内容:a、可转让的b、距偿还日不少于10年c、以港币标价和进行交易,或以某种可自由兑换成港币的货币,除非委员会在某一特例中否决上列票据;(4b)由澳大利亚、加拿大、西德、日本、英国或美国政府发行的证券的价值的80%;(5)根据付税储备券法发行的付税储备证券;(6)普通证券交易中的应收款项,以下除外;a、至证券交割时为止的应收款项和自最初计入应收帐之后超过5个银行交易日的款项;b、不属于至证券交割时为止的应收款项和不属于自最初计入应收帐之后超过5个银行交易日的款项,只能包括在由会员或合伙人管理控制的随时可销售的未支配抵押品项目中的净可变现价值的相关利润中。这种价值的相关利润应属于组成核定资产的第四章第九条规则的第(1)~(5)项所载明的抵押品或部分抵押品;c、在普通证券交易中,对于会员或合伙人为应收帐,但已转让给另一方时的款项必须除外,除非这另一方为某持照银行或吸收存款公司,并且该转让以有效、合法的执行协议为依据,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该协议对会员或合伙人均不存在追索权,并必须经交易所同意。(7)(已废除)(8)为购进交易所挂牌前证券所支付的款项;(9)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价值的60%(10)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授权的互惠投资公司的标明价值和联合投资公司股份的价值的60%;(11)金块(12)为购进认可股票市场挂牌前证券所支付的款项;(13)除副段中第(4a)和(4b)项提及的,并在认可股票市场上挂牌的证券价值的60%。11.(1)中副段(2)中,以下会员或合伙人的债务应构成等级债务,以符合第四章第二~八条规则所阐明的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page]a、普通证券交易中的应付款项;b、从持照银行、吸收存款公司或海外银行的透支;c、应计费用d、应付税金e、任何符合第四章第九条规则内涵的,由核定资产担保的债务f、所有为公认会计原理承认的负债,其它来自认可股票市场成员的收款人并且为某会员或合伙人的投股公司、联营公司或子公司(视情况而定)的核定附属贷款均除外。g、对符合公认会计原理的或有负债的规定。在该规则中,名词“核定附属贷款”为一种条件贷款,根据该条件收款人的债权附属于本期和远期债权人对所有债务的预付或全部偿付规则,或附属于由交易所或委员会批准的有效、合法的协议。(2)除副段(1),当某会员或合伙人在普通证券交易中购买任何固定资产,并发生不需在12个月内偿付的债务,从资产的净帐面价值看,则该负债不应计入等级负债,目的是为计算会员或合伙人的边际流动资产。12.(1)根据副段(2)和(3),所有核定或流动资产应按照公认会计原理估价;(2)以下每一项资产均应按市场价值估价:a、在交易所挂牌的证券b、在认可股票市场挂牌的证券c、存款单、承兑票据、浮动汇率票据和其它可转让票据的商业票据,以上项目由委员会根据投资者保护法的第四(2)(g)节阐明,否则根据第四(2)(fa)、(fb)或(fc)节从投资者保护法的第四节删除;d、汇票、证券、借据、单证或其它债务单据:(Ⅰ)可转让的(Ⅱ)距偿还日不少于10年;(Ⅲ)以港币标价和进行交易,或以某种可自由兑换成港币的货币。e、由澳大利亚、加拿大、西德、日本、英国或美国政府发行的证券;f、根据证券法第15节授权的互惠投资公司的标明价值和联合投资公司的股份;g、金块(3)应按市场价值对不动产估价。理事会可任命某专业估价者协助决定对任何该类不动产的价值,但无义务必须接受由此而付出的价值,尽管对估价者的任命需按照规则,理事会应保留最终权利以完全自由地决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任何估价者任命的费用由有关的会员或合伙人承担,除非理事会另行规定。13.(已废除)会员向交易所和委员会通知无力达到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的规则:14.(1)一旦某会员意识到其或其作为合伙人的合营企业无力达到以上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的要求,该会员必须通知交易所和委员会;(2)除上述通知外,会员应停止证券交易并使其作为合伙人的合营企业亦停止交易,以使有关的协议或安排发生效力;(3)如副段(1)陈述的会员必须能发觉该现象,如果他工作努力;并且如果该人为某法人,则通过努力工作,也必然能发觉该现象;当会员无力达到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时,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15.一旦理事会意识到某会员或合伙人无力达到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无论是否根据第四章十四(1)条规则接到通知,理事会有权采取其认为恰当的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命令该会员或合伙人立即暂停交易。理事会向委员会通知任何对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的不符,和财务不轨的现象。16.(1)根据证券交易联合法的第十五(2)节,交易所必须即刻通知委员会,如果发觉a、任何会员或合伙人无法达到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以及屡次地不符合由委员会核定的适用资金规划;b、任何财务不轨或此类现象,理事会认为表明或可表明某会员或合伙人的财务资信值得怀疑;(2)如果理事会遵照证券交易联合法第十五(2)节向委员会通知某会员或合伙人的无力达到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或不符合适用的资金规则,或交易所意识到某会员或合伙人的财务不轨情况,即使该会员或合伙人随即申明事实并非如此,他无权向交易所或理事会索赔任何损失。17.(1)任何会员或合伙人申请开业或重新开业时,均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其财务年度结束的日期(2)除非某会员或合伙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理事会的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地(由理事会决定),则会员或合伙人不应:a、变更其财务年度的结束日期;或b、允许其财务年度超过12个月(3)这些规则生效时,每位尚未向交易所提交其财务年末的书面通知的会员或合伙人,均应在自规则生效超过一个月内完成该书面通知;(4)以上规则不应对公司法的第一百二十二和一百二十七节以及证券法的第八十七A节产生歧视。18.(1)会员或合伙人为应指定一位审计员审查其帐目(包括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四节和第四章二十三条规则,会员或合伙人必须开立的信托帐户),无论因何种理由该审计员终止为会员或合伙人服务时,会员或合伙人均应尽快地指定另一位审计员作为替代,并向交易所书面通知审计员的变更和新审计员的姓名。审计员必须是专业会计师,并且该任命不应违背证券法的第八十七(2)节;(2)会员或合伙人有责任保证审计员在审查其帐目时不受任何阻碍和限制。如果受到任何限制,审计员应直接向交易所主席汇报。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均应提请其审计员注意该项规则;(3)根据第四章十八(1)条规则,据以任命某会员或合伙人的条款必须提供,尤其是:a、审计员由此被指导和授权完成审查,并将其报告按交易所规定格式作为审计调查表,陆续呈交给交易所,并附该审计调查表所需的单证或单证复印件;b、审计员由此被指导或授权,以查明审计中获取的揭示某会员或合伙人财务状况的信息,据以判断该会员或合伙人是否违反了规则中的净资产和边际流动资产要求,以及委员会定期核定的适用资金规则;在交易所要求下或由交易所委派的任何人,根据第四章第三十条和第四章第三十一(1)条规则,进行突击审计(除非这些信息牵涉到第三者,并且由于对该第三者的法律义务,审计员无权向交易所透露);c、审计员由此被指导和授权,在终止为某会员或合伙人服务之后的5个银行交易日内,应向银行提交:(Ⅰ)一份呈述,有关其作为审计员终止服务,并无任何特别情况需提请交易所注意;或(Ⅱ)一份上述有关情况的报告d、如果在作为审计员为某会员或合伙人履行责任期间,审计员:(Ⅰ)意识到,从某个人观点出发,任何实质上对会员或合伙人的财务状况不利的情况;(Ⅱ)发现会员或合伙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五B、八十一、八十三或八十四节的证据,则审计员应由此被指导和授权,尽快向交易所、委员会和会员或合伙人提交有关书面报告;并且:[page]e、审计员由此被授权要求召开由第四章十八c条规则陈述的人员参加会议,并由此被指导和授权出示其在审查工作中获取的有关会员或合伙人的财务状况的信息,据此推断该会员或合伙人是否违反了规则所述的净资产或边际流动资产要求或任何由委员会定期核定的适用资金规则,并通知任何接到该类会议的人(除非这些信息牵涉到第三者,并且由于对该第三者的法律义务,审计员无权向交易所透露);18A.交易所可要求会员或合伙人取得按交易所当时规定格式陈述的审计报告(根据第四章第六条规则要求的季度报告)。18B.会员或合伙人应支付所有会计和审计的费用,包括与季度报告和年度帐有关费用。会员、审计员和交易所之间的会议18C.(1)某会员或合伙人,任何会员或合伙人的审计员,包括按第四章第二十二(6)条规则任命的审计员或不早于通知日期9个月的前任审计员,或交易所,均可书面通知其它各方召集会议,商讨会员或合伙人的有关事宜;(2).按副段(1)召开的会议,不因通知中各方的一方以上的人员缺席而终止;19.(已废除)20.(已废除)21.(已废除)23.(1)a、为遵守证券法的第六A、第七和第九部分及各项规则,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应保持其证券交易活动的最新纪录,纪录中必须有足够的细节以显示其交易活动的特点,包括:(Ⅰ)会员或合伙人的所有收入、支付的款项、包括对信托帐户支付和来自信托帐户的收入;(Ⅱ)会员或合伙人的所有证券买卖,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债权,每笔交易的卖买方各自的姓名;(Ⅲ)来自佣金、利息和其它来源的收入,和由会员或合伙人支付的所有费用、佣金和利息;(Ⅳ)所有资产和负债,包括会员或合伙人的或有负债;(Ⅴ)所有会员或合伙人从事的交易,或为以下各方的代销。(A)一位客户;(B)会员本人或合伙人自身;(Ⅵ)所有会员或合伙人参予的认购和分销交易;(Ⅶ)(A)所有为会员或合伙人财产的证券,表明由谁持有或由会员本人或合作人自身持有,作为对贷款或预付款的附属担保的;(B)所有非会员或合伙人财产,但由会员或合伙人为其或任何替手管理的证券,表明由谁持有或为谁持有(区别于以安全保管为目的)。和无论是为贷款或预付款担保品被第三者存款b为遵守证券法第九部分和各项规则,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应持有证券交易的会计纪录,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并且该会计纪录应为最新,以始终使会员或合伙人符合第四章第二十九条(2)规则;(2)会员或合伙人应出具由其本人或代表客户收到所有证券的回执,并且每一份此类回执必须清晰表明有关的客户、证券数量和收到日期。按此规则会员或合伙人必须保留所有回执的复印件。(3)按各项规则的上述规定,会员或合伙人应保留所有往来帐户和其它要求的纪录不少于7年,以及其收到的或其出具的买卖股票通知。(4)会员或合伙人的登帐及其它纪录应遵循各项规则,必须由会员或合伙人或其授权人制作。(5)当各项规则中提及的与记帐有关的资料由机器纪录或储存,包括电子仪器或以任何其它不可读或肉眼无法识别的形式,会员或合伙人故意:a、记录或储存的资料,并明白该资料实质上是错误的或易引起误解的;b、破坏、消毁或歪曲纪录或储存的资料;c、对须积累的资料全部或部分地不予纪录和储存或歪曲。除证券法第八章第三节规定的法律责任,必须接受理事会认为恰当的处罚。会员或合伙人唆使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被认为本身违反了规则,并受到理事会认为恰当的处罚。(6)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应遵照上述规定保留所有的往来帐户和其它要求的纪录,以便理事会进行审查或由理事会指定的审计员审查。(7)如果该帐户和纪录为非现时的,交易所可要求会员或合伙人指定交易所认可的职业会计师,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使帐户和纪录达到现时状态,其中费用自付。信托帐户23.(1)会员或合伙人应在一家或者一家以上经验证的持照银行开立信托帐户,从该帐户只能支付:a、所有为某人或因某人(证券经纪人除外)出售证券获得的金额(扣除经纪人佣金及其它正当费用),除支付给该人的金额或收到在4个银行交易日内的按该人指示的金额;b、所有从某人或因某人(股票经纪人除外)购买证券获得的金额(扣除经纪人佣金及其它正当费用),除收到款项后4个银行交易日内给会员或合伙人的因购买证券的有关款项。(2)会员或合伙人应按要求将全部款项保留在信托帐户内,直至支付给其代表的人或根据该人指示,视情况而定,代表他支付购买证券发生的各种应付费用。(3)会员或合伙人接到该应缴入信托帐户的款项后,应在4个银行交易日内完成缴入。(4)在此规则下,所有由会员或合伙人付入信托帐户款项而发生的利息、应相反地按照协议属于会员或合伙人对其负责的人。(5)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应保持以下项目的纪录:a、所有由其管理的缴入信托帐户的款项,特别注明其代表的人和款项缴入帐户的日期;和b、所有从信托帐户的提款,提取日期及代表某方提款的人的姓名;和c、由理事会规定的此类其它要求(如果存在)。(6)a、除非法律允许,信托帐户内的款项不应作为会员或合伙人偿还债务使用,也不应在法律机构的命令下被用来支付或被提取;b、任何违反第四章第二十三条(6)a规则的付款应自始无效,受款人对该款项没有所有权。会员为证券交易的每一客户保留专帐,以及个人会员为其它交易活动保留专帐。24.(1)会员或合伙人应为于交易所或其它交易进行证券买活动的每一客户保留专帐,和在现收现付制及保证金制度下,从事交易的每一客户。(2)个人会员或合伙人应为其证券交易及其它商业活动保留专帐。会员不得作虚假或引起误解的纪录25.会员或合伙人不得有意向交易所提供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报告、报表或其它信息。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帐提交季度报告和为提交季度报告而作的声明26.(1)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均在每季的30个日历日,除非该段时间经交易所声明延长,向交易所提交符合规定格式的季度报告,如果按各项规则的第一细目的第3表由理事会要求,会员或合伙人应在每季末的较短期限内(不少于14天)向交易所提交其季度报告。(2)按第四章二十六(1)条规则提交季度报告时,会员或合伙人另需提供一份声明(如第一细目的第3表第2页陈述)尤其说明其在该期间始终遵守证券法第六十五B节所载的财务要求和各项规则,以及一份由负责该季度报告的会计或其他官员签署的声明(按第3表第1页所述格式);[page](3)如果为个人会员季度报表应由会员签字,如果为公司成员则由合伙人签字。27.(1)除按照第二十六(1)条规则提交季度报告外,会员或合伙人还需在财政年度中开始证券交易那天之前或财政年度结束那天之后,和此后每一财收年度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向理事会和委员会交当年最后一日的损益帐户和资金平衡表,以及审计报告,并保证审计员直接向理事会提交其报告,同时按交易所定期规定的格式提交一份审计调查表。(2)按各项规则的规定,任何遵照第四章第二十七(1)、第二十八(2)或第二十九(2)条规则的资金平衡表应显示会员或合伙人的资产、负债和资本。资金平衡表当日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应被公平正确地分类和描述。此类应至少反映第一细目的第2表规定的内容。(3)遵照第四章第二十七(1)、第二十八(2)或二十九(2)条规则,任何损益帐户应符合各项规则中的规定,并公平正确地反映会员或合伙人当期的损益情况。此表应至少反映第一细目的第1表规定的内容。(4)遵照第四章第二十七(1)和第二十八(2)条规则提交的资金平衡表和损益帐户应由会员或合伙人按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则任命的审计员审查,审计员必须为会员或合伙人向理事会准备一份报告,交按交易所定期规定的格式完成审计调查表,并根据第四章二十七(1)条规则直接呈交理事会。审计员报告应至少包含据证券法第八十八节(及各项规则)制订的内容。(5)对证券法第八十八(2)和(30)节不歧视的情况下,如果会员或合伙人就第四章第二十七(1)条规则指定的文件,由于特殊原因向理事会要求延期,则理事会可将期限延长不超过1个月(有条件或无条件地)。27A.(1)除非另经同意,按第四章第二十九(2)条规则向理事会呈交的季度报告、年度帐和其它帐目应与香港会计师协会定期核定的会计报告保持一致;(2)如果存在任何与以上会计报告背离的情况,则必须提出解释,其财务影响也必须进行确定。对自行暂停或终止交易的会员,从第四章二十六和二十七条规则得到豁免。28.(1)除非由理事会书面指示,第四章二十六和二十六条规则不适用于已向交易所书面通知,并由交易所登记的,其已自行暂停或终止交易的会员或合伙人;(2)尽管存在第四章第二十八(1)条规则,自行暂停或终止交易的会员或合伙人应在停止后的两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交损益帐户和一份至停止日的资金平衡表及审计报告,以上报告均应符合第四章第二十七(2)、(3)和(4)条规则;(3)按第三章第五三条规则提出开业申请的会员或合伙人应向理事会表明其有能力达到最低净资产要求。29.(1)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均应在接到理事会书面要求后,在14个日历日之内,或理事会明确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财务报表、帐簿、纪录、帐户和其他的文件;(2)除第四章第二十九(1)条规则的规定外,每位会员或合伙人在接到理事会的书面要求后,均应在14个日历日内,或其它理事会明确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分别符合第四章第二十七(2)和(3)条规则,并同时符合第四章第二十七A规则的资金平衡表和损益帐户。交易所进行突击审计的权力30.(1)交易所官员或职员、或此类由理事会任命的人员,可以不定期地检查并纪录下会员或合伙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帐簿或纪录。会员或合伙人应向以上人员提供所需的一切前序、帐目、帐簿文件、单证和纪录。(2)按第四章第三十(1)条规则,任何与检查有关的必然或偶然费用应由相关的会员或合伙人承担,除非理事会另行规定。(3)由第四章第三十(1)条规则要求的检查导致的任何损失,会员或合伙人均无权向交易所、理事会、交易所官员或职员或任何受任人员索赔。交易所授权进行突击审计的人员的权利和责任31.(1)任何按第四章第三十(1)条规则任命的人员均为被会员或合伙人授权,从诸如其审计报告的文件中获取其认为行使职责所必须的信息或阐释。(2)如果按第四章第三十一(1)条规则获取的信息使根据第四章第三十(1)条规则任命的人员发觉有必要就会员或合伙人的状况获取进一步信息,他应向理事会作相应汇报。(3)根据第四章第三十(1)条规则任命的人员获得的资料应由交易所保存,并被视为保密、不经会员或合伙人的事前同意不得向任何他人透露,除非理事会可不经预先透露这些信息:a、当理事会有法律义务必须透露时;b、向委员会c、向理事会认为的在香港之外的行使与交易所或委员会相应职能的权威透露,或应投资者或公众兴趣,及遵从保密规定的境外权威;d、从会员或合伙人获取的有关信息的概要,应防止其与有关交易的严格要求被验证;e、以检查为目的,无论是否按证券法或在香港,犯罪行为或调查;f、源自证券法的与民事程序有关的事宜;和g、由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G节制定的内部交易。(4)信息只能根据第四章第三十一(3)c条规则透露,且被透露者和直接或间接从该人处获取信息的他人,未经有关会员或合伙人同意,不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信息。(5)第四章第十八(2)、(3)d条规则同样适用于据第四章第三十(1)条规则任命的人员。透露消息32.(1)根据《证券和期货交易法》第四十八(1)节,交易所可向委员会与期货有关的公司(符合商品交易法第2(1)节含义)和任何票据交换所提供某会员的信息,此类提供信息不应视为因诬陷而作的公布,并且交易所不应由此产生任何负债。(2)根据《证券和期货交易法》第四章第八(2)节,委员会可向交易所索取如下信息,包括与任何会员有关的活动,因为委员会可合理要求了解其法定职能的行使情况,交易所的此类透露不应被视为因诬陷而作的公布,并且交易所不应由此产生任何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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