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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研究

2019-06-13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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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额的计算准则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直接的物质性损失赔偿原则,这个标准旨在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额的计算准则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采取了直接的物质性损失赔偿原则,这个标准旨在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学者们称之为“生存权保障原则”。从1995年的实施到目前来看,现有的问题不是国家财政负担不起,而是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的损失远远得不到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难以得到慰藉。比起国外的赔偿,我们国家的赔偿明显不合理,当然我们国家有自己的国情,不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在赔偿标准上要有所改进,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修改:

  (一)直接损失赔偿
  (1)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我要《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最高额为:造成身体伤害的,最高额的国家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的二十倍。笔者认为应取消最高额制度,参照《民法通则》规定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给予赔偿。(2)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笔者认为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收入状况给予赔偿。(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笔者认为在直接损失赔偿上,比较完善,在其间接损失上,需给予赔偿。

  (二)间接损失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可得利益损失一概不赔。其中对于违法罚没、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财产已经拍卖的,只给付拍卖所得价款,即使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格。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其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例如,某个连年利润7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行政机关的一纸违法决定而停产,最后倒闭,依照现有法律,国家对该企业可得到利润不予赔偿,对该企业的倒闭也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对财产间接损失,国家也应予充分赔偿,其赔偿不应当低于民事赔偿的标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笔者认为,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决不能简单的以直接损失计算,因为坐牢不是正常的生存状态,仅赔偿直接损失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实际上等于纵容了政府的错误,没有人愿意蒙受不白之怨在牢狱呆几年后只得到相当于全部工资奖金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应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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