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0节
标题:共同赔偿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先予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有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人如何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都有履行赔偿的义务。本条保障了赔偿请求人有效地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先予赔偿的义务机关可以要求其他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