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女童商场被狗咬伤 获赔近万元

2013-01-10 16: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国家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国家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

  2011年8月,成都成华区建设路一家卖场内,两岁女童小红(化名)和奶奶、姑姑一起购物时,被商场外闯入的一条流浪狗咬伤左脸。法院认定,商家在流浪狗闯入大门后,成为了这条狗的“实际管理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大门内1米两岁女童被咬伤

  小红被咬伤后,其家人认为,商家监管不力是孩子被咬的最主要原因,并因此将商家告上成华区法院。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地点在商场大门内1米处,狗穿过商场的塑料门帘闯入,将小红扑倒,咬伤了她的左脸,整个过程持续了10秒钟左右。

  事发后,小红立即被商家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花了737元医药费。经医疗机构鉴定,小红被咬伤后不爱与人交往、厌食,并对小动物产生了极大的恐惧心理。

  为此,家人为她进行了近3个月的心理治疗,共花费了7200元治疗费。在起诉书中,小红家人将这部分费用也列在了索赔范围内,连同医疗费、护理费等,共索赔1.2万余元。

  而商家在答辩状中表示,流浪狗突然闯入商场大门,而且仅有1米距离,安保人员根本来不及发现,已超出了正常安保范围。小红的家人对她的监护也存在过失,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认定狗进门后商家成实际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伤人的是流浪狗,无法确定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保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家在流浪狗进入其管理的场所后,应成为狗的“实际管理人”,并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商家赔偿小红9755元。

  法官释疑:即使只进门1米 商场仍需承担责任

  成华法院民一庭庭长庄永宏说,两名行人在商场外被流浪狗袭击,仅仅是一起意外事件,商家对门外的情况没有监管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狗在进入商场后,监管这只狗的行为,就和监管商场的电梯安全、设施安全一样,属于商场的安保义务。流浪狗不管进入商场1米还是10米,商家构成侵权的事实都不会改变。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欢迎您访问找法网法律咨询频道

国家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713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国家赔偿律师团,我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