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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被当小偷 女子要求超市精神赔偿

2013-01-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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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走在路上突然被旁边的超市误认为偷皮蛋的贼,这种乌龙事件近日发生在陈小姐的身上。陈小姐要求超市进行公开书面道歉或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超市方面则表示无法接受。由于当事双方调解不成功,陈小姐正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周六上午11时左右,陈小姐路经惠福西路要赶往附近医院探视病人,突然被一超市的工作人员截住,声称她偷了超市的皮蛋。“我根本都没有进去过这家超市,却被他们诬陷我偷东西。”陈小姐称,该超市的这名工作人员(事后得知该工作人员为超市经理)要检查她的环保袋,“他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我不让他检查,要求报警。他就告诉我说警察就在超市里,让我跟他进去,我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就跟着进去。”

  超市的另一名工作人员看到陈小姐后马上表示“认错人了”,经理当即向陈小姐表示了道歉。但陈小姐认为,超市无缘无故指认她偷了超市的商品,还谎称“警察在超市里调查”,当即要求报警。随后双方来到附近派出所进行调解。

  超市的相关负责人朱先生随后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表示确实是超市认错了人,愿意口头道歉,并赔偿500元损失费,但被陈小姐拒绝。“我觉得他们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要么公开进行书面道歉,要么赔偿我的精神损失5000元。”陈小姐要求。

  朱先生表示,超市无法接受陈小姐的这一要求。“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做出了违法行为,后果由员工个人负责,超市不能对此进行负责。”

  对于陈小姐投诉的工作人员谎称“超市里有警察在调查”,经理否认了自己曾经说过类似的话,并表示“曾经向她表明过自己的身份,并出示了工作证”。

  由于双方没有调解成功,陈小姐将此事发布到微博上,引发了网友讨论。微博网友@杨认为:“这是人格侮辱,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而网友@向则表示:“这种事情虽然不大,但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涉及到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

  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兰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陈小姐有证据证明超市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超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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