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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架掰断别人手指 承担赔偿责任

2012-05-0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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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村民姚某去劝架,结果与朱某齐把刘某手指掰断了,构成轻伤,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姚朱二人共同赔偿刘某手指损失5443.8元,另二人

  浙江衢州刘某起诉称,同村村民朱某欠了自家钱,2010年2月7日,刘某在村口看到了朱新,便向其讨要。结果朱某却出言不逊,刘某一气之下抓住朱某的右衣角要求给个说法,朱某即挥拳打刘某左耳根部,并从摩托车上下来再行殴打。

  村民姚某看见了,与朱某一同掰刘某抓牢朱新衣服的手指,结果刘某的右小指被掰断了。

  刘某右小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轻伤。同年4月28日,劝架者姚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被撤销案件。

  2011年7月27日,刘某诉至衢江法院杜泽法庭,请求判决被告朱某、被告姚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旅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5435.89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开庭时,被告朱某辩称:与原告发生纠纷事实,但原告的损伤不是本被告所致,且原告对纠纷的发生有直接故错,请驳回其诉讼。

  被告姚某辩称,事发时,本被告出于好心前去劝架,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平时与原告及与被告朱某关系一直较好。因此原告起诉没有道理,应当驳回。

  衢江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发生扭打,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刘某的左耳外伤应推定为被告朱某所致,该部分损失被告朱某承担60%。原告右小指的损伤系原告紧抓衣服、两被告用力攀掰所致,三人均有责任。被告姚某虽为劝架,但其劝架的方式和力度过当,已经超过一定的合理范围。因此,原告右小指的损伤,原告本人、被告朱某、被告姚某应分别承担40%、40%和20%的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11月23日,衢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533.44元;被告姚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21.9元;两被告对原告右小指损伤的损失5443.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被告朱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久,衢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小燕 通讯员 钱俊皓 周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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