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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屋顶摔伤 雇主担责

2013-06-28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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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雇员颜某受雇主张某指令,爬上屋顶摔伤,张某须承担80%的责任。

  [案例]  去年5月,年近六旬的颜大伯经魏某介绍,到包工头张某根那里干杂活。6月 20日,张某根叫颜大伯去自己出租的房屋维修屋顶漏水点,颜大伯便登高察看。谁知,屋顶几乎没有承载力,颜大伯刚爬到上面就从屋顶摔下。经司法鉴定,评定颜大伯为10级伤残。在颜大伯治疗期间,张某根为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3.7万元。

  由于修缮的房屋属于张某根和曹某共同所有,因此,颜大伯将两人列为被告,并将介绍人魏某列为第三人。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0余万元,曹某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张某根认为并没有让颜大伯去修屋顶,只是让他“去看一下”。曹某认可房屋确系与张某根共同所有,但自己未雇用过颜大伯,亦没叫他去修理屋顶,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魏某称只是介绍颜大伯去张某根处干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张某根作为雇主,虽表示没指令颜大伯去修理屋顶,但从他得知房屋屋顶漏水后,让颜大伯去“看一下”这一要求来看,应视为其发出修理的工作指令。同时,张某根作为雇主指令一个没有相关工作经历及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危险工作,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80%。颜大伯作为雇员,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贸然爬上屋顶,造成伤害,自身有一定的过错,酌定为20%。至于颜大伯要求曹某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准许。法院判决张某根赔偿医疗费等共13.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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