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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响鞭炮炸伤手 谁来赔偿

2012-02-0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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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从事社会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春节期间,李先生的邻居张某带着9岁的儿子放完鞭炮离开后,李先生8岁的儿子和其他几个孩子一起捡地上没有响的鞭炮,可鞭炮突然在李先生儿子手中炸响,孩子的手掌顿时血肉模糊。当李先生找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时,张某说是李先生的儿子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赔偿。西宁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李先生可以选择要求张某或者该鞭炮的生产者、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他们不愿意赔偿,李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析,首先,直接燃放鞭炮的张某是有过错的,燃放鞭炮是一种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尤其是在周围有小孩子的情况下,放过的鞭炮有些可能不响,小孩子捡拾有危险,张某作为成年人,对此应该是有认识的,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张某对李先生的儿子被炸伤负有赔偿责任。其次,该鞭炮生产厂家和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从鞭炮在燃放时不响却在落地后一段时间才响的情况看,这个牌子的鞭炮质量有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鞭炮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李先生作为孩子的家长也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先生放任孩子到比较危险的地方去看热闹,与孩子因捡拾没有响过的鞭炮被炸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李先生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所以,李先生可以选择要求张某或者该鞭炮的生产者、经营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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