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和张某都已14岁,在闵行一中学读书,两人是同班同学。2010年11月22日中午,两人和同学沈某一起散步至校内体育办公室边上的土石堆时,拾起石子相互扔了起来。张某站在土石堆上,向苏某扔去小石子,不偏不倚击中苏某的眼镜,眼镜碎片弹进苏某的右眼。经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右眼角膜穿孔伤,手术后遗留右眼角膜瘢痕,视力下降,目前后果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
家长告状索赔偿
苏某及其家长认为,苏某右眼受伤是张某扔石子所致,因此,张某及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在操场上堆放石子,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属管理不当,亦应对苏某的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苏某在母亲的代理下,于年前将张某及其父母列为被告,将学校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类损失13万余某。
学校不同意诉请。认为事发时苏某与张某均为初二学生,对扔石子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另外,苏某和张某未遵守“禁止学生追逐打闹”学校规章制度而导致伤害事件发生。
三方都应负责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事发时苏某和张某已年满13周岁,两人应当对互扔石子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张某扔石子致苏某右眼受伤有过错,而苏某自身参与危险游戏,亦存在一定过错。学校在建网球场施工堆土未采用警示围栏圈围,致学生捡拾石子玩耍致伤,属未尽管理之职。张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张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确认苏某自负 20%民事责任,张某父母负担30%民事责任,学校负担50%民事责任。经审核,苏某的合理损失费用7.7万某,三方按各自民事责任比例承担。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损害结果、社会生活水准、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张某方赔偿1500某,学校方赔偿2500某。(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