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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 公路站担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1-10 16:47
导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冀某驾驶一辆面包车雨中行驶在一省道上,当其看到前方有农民因雨聚收的稻谷堆放在道路一侧,且对面又有来车时,为避让对面来车,便将车暂停在离稻堆不远的地方。然而,事故并没有因冀某的小心而避免,对面货车因操作不当撞向冀某的车,致冀某车毁人重残。冀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以及公路站告上法庭,后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公路站同意承担10万元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数个无意思联络行为相结合构成共同侵权的案例,多种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章驾驶行为固然是造成冀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但是他人在事发地点堆放稻谷占用道路,严重妨碍道路的通行,给往来车辆的安全通行埋下了隐患,也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更高的可能性。公路站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负有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管理职责,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道路每日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路上的障碍物,保证公路的安全通行。而本案中公路站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违反了道路通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而公路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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