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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内摔伤 索赔未果

2012-01-3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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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月26日20时许,王女士和好友一行13人到洛阳市九都路某火锅店2楼聚餐。不幸的是,王女士去卫生间下台阶时摔倒在地,造成脚踝等处骨折。

  事发后,王女士找该火锅店服务员进行协商,但未协商成功。因伤痛难忍,王女士未等饭局结束就匆匆结账,朋友开车将她送至医院。当晚,王女士共花费医疗费1200余元,目前还在后续治疗中。

  王女士说,当晚之所以摔倒,是因卫生间的地板太滑所致,且卫生间内没有明显提醒标志。

  事发次日,王女士的哥哥前往该火锅店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的态度让他难以接受。对方称,不能确定王女士当晚是在该火锅店内摔伤的。当王女士的哥哥提出查看该火锅店当晚的监控录像时,对方称店内没有监控设备。

  火锅店等餐饮场所是否应装监控设备?如果王女士有充足证据证明她当晚就是在该火锅店内摔伤的,该火锅店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记者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认为,火锅店等餐饮场所是否应装设监控设备,目前我国并未对此作出硬性规定。如王女士能证明自己当晚确实是在该火锅店内摔伤的,该火锅店应承担一定责任。

  该值班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女士在该火锅店就餐,双方实际形成了一种餐饮合同关系,该火锅店有义务为王女士提供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而王女士如确因该火锅店卫生间地滑而摔伤,该火锅店则“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值班律师称,由于事发时王女士就此事与该火锅店未协商成功,王女士如需证明自己当晚确实是在该火锅店的卫生间摔伤的,可通过搜集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的方式来证明,如同行朋友的证词、医院的医嘱、进出火锅店和医院的时间等。

  最后,该值班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去饭店就餐时,如遇到类似情况,最佳解决途径还是当场协商解决;如当场解决不了,则要注意存留录音、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而从维护自身经营安全等角度考虑,火锅店等餐饮场所装设监控设备也有利于为店方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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