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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跌池亡 院方赔偿60万

2013-01-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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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儿子住院 父亲买卫生纸一去不回

  2011年12月13日晚,马某5岁的儿子发起高烧,并出现呕吐、抽搐等症状。夫妻俩抱起孩子就往南京同仁医院跑。医生做了初步检查并给孩子吸氧。在吸氧的过程中,由于孩子不断呕吐,医生嘱咐家人去医院超市买包卫生纸给擦擦,顺便把费用交一下。马某匆匆忙忙拿着钱跑开了。过了1个多小时,妻子左等右等不见马某回来,而且看到医药费没交,医生无法开药治疗,便决定再回家一趟拿钱,随后她带着孩子到了别的医院,换了家医院挂水后,孩子的病情慢慢稳定下来,家人终于长出了一口气,但他们心头的另一个问号却越来越大——马某去哪儿了?家属一直不断拨打马某的电话,却无人应答。

  搜寻一天 医院化粪池里找到尸体

  马某一直无法联系上。亲属安顿好住院的孩子后,就分头出去寻找马某,可苦苦找了一整夜,仍然没有他的消息。无奈之下,马某的大舅找到了医院保安室,调看了当晚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马某出门左拐后,就消失在画面中,其他方位的监控也没有任何关于马某的画面,可以推断,马某一直没有出医院大门。家属最终选择报警。直到14日晚上7点多,一名家属在医院输液室后面顶棚上发现一个大窟窿,窟窿距离地面很高,下面还有一处窨井,窨井口隐约还看见一只手……家属赶忙通知院方保安,打开通往“窟窿”下方地下室紧锁着的大门,这时,大伙发现的确有一名男子在窨井盖下方的化粪池中,经警方辨认,正是失踪近 24小时的马某。14日晚上9点多,警方将马某的尸体从化粪池内抬出来。

  法官说法 双方和解医院赔60万

  家属得知噩耗难以接受,情绪一度失控。12月17日,江宁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安排三位经验丰富、且多年成功调处多起重大纠纷的工作人员参与调处。江宁区法院民庭的法官也被请到调解现场,分别找死者家属和院方进行沟通。一方面,法官向死者家属释明马某作为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即使心情再急,也应有注意脚下是否安全的义务,对于自己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另一方面,调解人员对医院指出,事发地不仅在医院范围内,而且地下室顶棚周围处于敞开状态,既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防护保障措施。地下室上方的绿色顶棚厚度不足一两厘米,年久失修,无法承受一个成年男子的重量。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医院应对马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在法官充分剖析后,双方终于各自作出让步,12月20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南京同仁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此案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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