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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找雇主还是房主赔偿?

2011-12-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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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我是壶关县的一名农民工,叫李某。今年10月份,赵某欲对新购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与钱某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由房主赵某提供材料,雇主钱某必须按照房主的要求进行装修,赵某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修费。雇主钱某接到该装修工程后,又找来我和另外几个人等人进行装修,钱某每天支付我工资100元。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我不慎被电锯割伤手臂,经法医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钱某和房主赵某承担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万余元。

  焦点 在审理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雇员李某、雇主钱某和房主赵某的关系是雇用关系,我在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即由房主赵某来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和雇主钱某之间存在着雇用关系,而雇主钱某和房主赵某之间的关系则为承揽关系,承揽人发生劳动事故,除房主赵某有过错,否则一般不承担责任。因此,李某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伤害,理应由雇主钱某来承担责任,房主赵某对此并无过错,所以并不需承担责任。

  法官析法 两种意见所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雇员李某、雇主钱某、房主赵某三方之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我们知道,雇用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而承揽则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就这两种合同而言,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在实务中区分雇用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从多角度进行分析:1、从主体角度进行分析。雇用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其主体没有特殊性要求,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2、从利益关系进行分析。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承揽人的利益一般高于雇工的利益。3.从工作的性质分析。雇用关系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所完成的工作体现为成果。

  就本案而言,雇主钱某和房主赵某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劳动工具由钱某自备,赵某并不是定期给予劳动报酬,而是在钱某交付整个工作成果后再一次性给付报酬。从以上来看,钱某和赵某的关系可以认定为承揽关系,而钱某和李某之间则不然。李某在工作中必须服从钱某的控制和支配,钱某则每天给付100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这显然属于比较典型的雇用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作为雇主的钱某对雇员李某在装修中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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