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相聚喝酒骑车摔死 酒友担责

2011-12-19 17: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国家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国家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李某与宋某邀请共同的朋友刘某吃晚饭,席间刘某饮了不少酒,后刘某因骑摩托车失控摔倒,重伤而亡,刘某家人起诉李、宋两人要求赔偿14万元,法院审理后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

  今年4月20日,城区男子刘某接到老朋友李某和宋某的邀请,在长阳龙舟坪一餐馆吃饭并喝酒。深夜,当刘某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单位宿舍的过程中,因车辆失控侧翻倒地,3天后因抢救无效身亡。

  刘某的家人在处理完善后事宜后,将李某和宋某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帮助义务,对刘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刘某家人两万元损失。

  宴会后醉酒驾驶身亡

  李某和宋某是同事关系,4月20日下午,李某来到长阳找宋某玩耍。老朋友见面格外高兴,当得知共同的好朋友刘某正好在长阳一家单位上班后,决定组织一场饭局,时间就定在当天晚上。当刘某接到邀请后,他一下班就赶紧找到了两位朋友。

  三人就在长阳当地一家餐馆吃晚饭,由于心情愉快,刘某和宋某分别饮了不少酒。饭后,三人共同来到另外一位朋友处,打了一会儿牌后,李某和宋某同时先行离开,刘某则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单位宿舍。没想到意外发生,当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龙舟坪镇清江大道一家购物中心门前转弯处时,他所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侧翻倒地。刘某身受重伤,后被送到医院接受救治。3天后,刘某因伤势过重身亡。

  长阳交警大队调查认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有全部责任。

  邀约朋友各赔两万

  刘某的家人在悲伤中处理完了后事,找到李某和宋某协商赔偿,但双方没达成一致意见。家属认为,两位被告没有尽到帮助义务,对于刘某的死亡负有责任。8月5日,刘某家人上诉至法院,要求两位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6万余元的30%,即14万余元。

  两被告认为,本案确定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不恰当,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的义务,而两被告并不符合这个条件,所以没有这种义务。另外,刘某与两被告之间并不具备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刘某作为成年人且持有驾驶证,明知不能酒后驾车而依然为之,应该对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无任何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其死亡结果的出现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两被告的聚会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两被告在聚会过程中,明知刘某饮酒,且两人对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具备判断能力,却仍然放纵其驾车回宿舍,作为聚会组织者的两人对刘某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产生悲剧的后果,两被告存在过失,应依法承担责任。

  法院还认为,刘某家人要求被告承担损失的理由成立,但其要求过高,结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经济条件,酌情考虑各自赔偿原告两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点评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两被告因与受害人共同饮酒,而对受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劝诫阻止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即两被告与受害人共同饮酒导致受害人不符合驾驶机动车的条件。

  虽然各被告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但该行为增加了受害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各被告应当注意到酒后驾车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尽到适当的警勉及劝诫义务,各被告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二名被告对受害人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161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国家赔偿律师团,我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