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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2011-12-1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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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绿谊公司倾倒固体废物,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费541373元。

  今天上午,在浙江省平湖市法院的调解下,平湖市检察院与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为绿谊公司)等五被告之间正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137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07元。这意味着,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以调解结案。

  据悉,该案于11月30日在平湖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湖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诉称,被告绿谊公司作为专门的环保服务公司,并未依法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在承接可能是危险废物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时负有审查义务。海宁四家皮革企业提供的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的有关规定,检测对象与双方委托处置的对象不具有对应关系,绿谊公司在承接四家皮革企业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绿谊公司在运输、贮存制革污泥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绿谊公司将上述固体废物倾倒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373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当天的庭审中,绿谊公司、蒙努集团代理人出庭应诉,另外三名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

  被告主要对本案提出以下质疑:一是认为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故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二是对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三是认为五被告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部分赔偿诉求有异议。

  对于被告提出的质疑,原告方认为:首先,本案系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移送检察院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其次,从处置涉案含铬污泥的整个过程和主观认知来看,五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鉴定和国家标准,五被告共同排放的含铬污泥在水源中的含量已明显超标,严重影响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庭审持续了3个半小时。原告和两被告均表示愿意庭外自行协商,法庭准许,未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绿谊公司将5000余吨的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该区域属该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上述污泥中的含铬污泥是被告海宁蒙努集团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平湖市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协助被告进行污泥的清除工作。由于干旱、暴雨及台风等特殊气候的影响,清除工作至今年9月完成。

  上列被告倾倒的污泥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止污染的扩大和处置过程中次生污染的产生,确保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采取了排除妨害的措施,清除了污泥,付出了巨额经费和人力、物力。其中由五被告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1373元。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绿谊公司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137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07元。平湖市法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和解协议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原、被告均已签收调解书,绿谊公司也已将承担的赔款数额全额汇至法院账户。检察院的诉请得到满足。至于其他四被告的赔偿数额,则由绿谊公司与他们内部商量解决。

  至此,浙江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历经40天审理后,调解审结。

  此案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站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有益尝试,开辟了浙江省环保公益诉讼案的先河。五被告承诺将认真吸取本案教训,今后在生产中一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产生的废物,切实承担起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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